近年來,我國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呈現出日趨泛濫的態勢,與黑社會性質組織相互滲透、惡性循環的官員涉黑犯罪呈現蔓延之勢,引起了我國司法實踐部門和刑法理論界日益關注。嚴厲打擊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徹底鏟除與之糾纏的官員涉黑犯罪是黨和全國人民的共同愿望。本文試圖探索官員涉黑犯罪的原因,并尋求相應對策,以使官員涉黑犯罪現象得到有效治理。
官員涉黑犯罪是在改革開放的新形勢下,以黑社會性質組織及其犯罪為生長土壤和發展溫床的一種新型犯罪形式。涉黑中的“黑”是指黑社會性質組織。刑法第294條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作了明確規定,黑社會性質組織是指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非法組織。也有學者對“黑社會組織”與“黑社會性質組織”兩個概念作了區分,認為“黑社會性質組織,是指某些集團已具有黑社會組織的某些痕跡和特征,但還不具備黑社會組織的完整特征,屬于在犯罪集團之上,向黑社會組織過渡的一種中間形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黑社會性質組織一般具有以下特征:一是組織結構比較緊密,人數較多,有比較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有較為嚴格的組織紀律;二是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三是通過賄賂、威脅等手段,引誘、逼迫國家工作人員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活動,或者為其提供非法保護;四是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范圍內,以暴力、威脅、滋擾等手段,大肆進行敲詐勒索、欺行霸市、聚眾斗毆、尋釁滋事、故意傷害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所謂官員涉黑犯罪是指官員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或者包庇、縱容、保護黑社會性質組織,或者受涉黑組織安排滲透到政府機關、并為該組織犯罪提供幫助,嚴重侵犯我國刑法保護的社會關系、危害社會,依法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