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徹底摧毀了一條輻射川、魯、滬、吉的地下制販毒通道,目前該案犯罪嫌疑人全部移送檢察機關提起訴訟。 為您整理了販賣毒品罪的定義、處罰、認定等相關內容。
(一)販賣毒品罪的定義
販賣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實施販賣的行為。
(二)販賣毒品罪的處罰
《 刑法 》對本罪規定了以下幾個處刑幅度:
販賣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1、販賣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 有期徒刑 、 無期徒刑 或者 死刑 ,并處沒收財產:
(1)販賣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2)販賣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3)武裝掩護販賣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檢查、 拘留 、 逮捕 ,情節嚴重的;
(5)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2、販賣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 罰金 。
3、販賣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 或者 管制 ,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4、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5、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販賣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6、對多次販賣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三)販賣毒品罪的認定
1、本罪與其他犯罪的界限
行為人故意以非毒品冒充毒品或者明知是假毒品而販賣營利的,應認定為 詐騙罪 ,而非販賣毒品罪,但行為人不明知是毒品而販賣,事實上具有販賣毒品的可能性的,應認定為販賣毒品(未遂)。行為人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微量毒品的,應認定為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不宜認定為販賣毒品罪。
2、本罪的既遂與未遂
販賣毒品的既遂與未遂。販賣以毒品實際上轉移給買方為既遂。轉移毒品后行為人是否已經獲取了利益,則并不影響既遂的成立。毒品實際上沒有轉移時,即使已經達成轉移的協議,或者行為人已經獲得了利益,也不能認為是既遂。
上文由 小編為大家介紹了販賣毒品罪的定義、處罰、認定等相關內容。該17名犯罪嫌疑人通過制毒、販毒,形成了一條地下制販毒通道,構成了販賣毒品罪。販賣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對多次販賣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