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毒品罪量刑標準】販賣毒品罪認定及證明標準探討
販賣毒品罪是指違反毒品管理法規,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銷售或者以販賣為目的而非法收買的行為。販賣毒品罪作為侵犯同類客體妨害社會管理秩序類罪名中 的一罪,既有一般意義上的犯罪證明標準和要求,也有其特別之處。根據 刑事訴訟法 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 是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這里既有量的規定,又有質的要求。
毒品犯罪 案件與其他的案件相比較,有其特殊性和復雜性,有時往往會因為被告人拒不供述,隱瞞事實;毒品交易過程的一對一的方式,證據種 類單一,數量較少;犯罪分子不用真實姓名,用化名、假名、綽號、外號;被告人提供的地址以及貨主的姓名不實等,在證據的收集和審查上,“基本犯罪事實清 楚,基本證據確實確鑿”,是認定販賣毒品罪總的標準。省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公安廳、省司法局《關于毒品案件有關問題的意見》對“兩個基本”有明確 的規定:一是毒品的來源,應盡量查清。但對確因案情復雜,一時無法查清的,只要販、吸毒人員供述能夠互相印證,現行毒品犯罪基本事實清楚的,可以認定,依 法進行處理。二是毒品的數量,只要毒品犯罪分子本人交待,與有關吸販毒人員供述能夠相互印證,數量基本相符的,可以認定。三是對毒品本身要鑒定核實。對毒 品犯罪案件中查獲的毒品,應當由省轄市以上公安機關毒品檢測機構進行鑒定,并作出鑒定結論。“貫徹毒品犯罪案件中的‘兩個基本’,一般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的事實和證據:(一)被告人犯罪對象是否特定;(二)必須有證據證明被告人實施了 刑法 規定的犯罪行為;(三)必須有證據證明被告主觀方面是故意。”①
下面筆者就從販賣毒品罪的犯罪構成方面分述證明的標準,結合辦案的實踐和相關的法律、規定和 司法解釋 ,來淡淡自己的拙見。 一、販賣毒品罪的主體
1、主體:本罪的主體是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具有 刑事責任能力 的人實施販賣毒品的應以本罪論。”不僅包括本國公民,還包括外國人、無國籍人等。
單位可以成為販賣毒品罪的主體,《關于禁毒的決定》中有明確的規定,“單位向走私、販賣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國家 管制 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依照所構成的走私、販賣毒品罪處罰。
2、主體證據的類別及審查:必須有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單位以及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證據。具有包括: 自然人戶籍卡及戶籍資料;居民身份證、工作證、護照; 法人 身份證明、注冊登記證書、 營業執照 、稅務登記證以及專業技術等級等;被告人前科材料,勞動教養 書、戒毒證明、釋放證明書、不起訴決定書、解除勞動教養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