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訴案件是指由被害人或者其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行為,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自訴案件主要包括:必須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法院直接控告被告人,法院才處理的案件。主要有侮辱、誹謗案件、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虐待案件等;被告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遭受犯罪行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被害人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因為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告訴,或者是限制行為能力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聾、啞等原因不能親自告訴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刑事自訴案件是指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 依法向人民法院直接 提出起訴的刑事案件。
其范圍包括以下: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 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 案件。
具體來說刑事自訴案件包括: 輕傷害案、侮辱他人誹謗他人案、暴力干 涉婚姻自由案、重婚案、破壞現役軍人婚姻案、虐待家庭成員案、遺棄案等。
其特點如下:
1、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訴,不經過公安 或者檢察機關。
2、在法院審理過程中,適用調解,原告在法院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 和解,也可以撤回起訴。
3、被告人在自訴案件審理過程中可以提出反訴。所謂反訴,就是被告人 作為被害人控告自訴人犯有與本案有聯系的犯罪行為, 要求人民法院進行審 判。
4、自訴人對一審判決不服(無論是作為被害人還是作為他的法定代理人) , 有權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對已經生效的判決或者裁定不服,有權提 出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