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走私鴉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處15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非法持有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且根據最高院、最高檢、公安部《辦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走私氯胺酮(俗稱K粉)1千克以上,應該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其他毒品數量大”。非法持有氯胺酮200克以上不滿1千克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的“其他毒品數量較大”。
而本案劉某某走私k粉35公斤(其中有18公斤k粉經王平聚律師團隊辯護,法院采納其意見證據不足不足以認定),早已遠遠超于1千克的范圍。經王平聚律師團的努力,法院綜合考慮辯護意見,對被告人劉某某走私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個人財產。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數罪并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并處沒收個人財產和罰金。對比其他案例和結合該案案情,該判決已是輕判,這是王平聚律師團隊不竭努力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