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逮捕直接起訴的情形適用于經有關法律規定不予逮捕的情形,具體有屬于預備犯、中止犯,或者防衛過當、避險過當的、有悔罪表現的等等,但人民檢察院可以直接提起公訴。
一、不逮捕直接起訴有哪些情形
不逮捕直接起訴的情形如下:
1.屬于預備犯、中止犯,或者防衛過當、避險過當的;
2.主觀惡性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從犯、脅從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現或者積極退贓、賠償損失、確有悔罪表現的;
3.過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現,有效控制損失或者積極賠償損失的;
4.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雙方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達成和解協議,經審查,認為和解系自愿、合法且已經履行或者提供擔保的;
5.犯罪嫌疑人系已滿14周歲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學生,本人有悔罪表現,其家庭、學校或者所在社區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具備監護、幫教條件的;
6.年滿75周歲以上的老年人。
7.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的。
二、不逮捕直接起訴有案底嗎
不逮捕直接起訴是否有案底取決于人民法院是否作出有罪判決。刑訴法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在被告人最后陳述后,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對于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三、不予逮捕和不批準逮捕區別
不予逮捕和不批準逮捕的區別是:不批準逮捕是檢察院認為行為人不構成犯罪不符合逮捕條件,而不予批逮捕是檢察院認定了犯罪事實,但是證據不充足,需要公安機關進行補充偵查的,犯罪事實輕微,認為并沒有逮捕必要的情況。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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