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摘要」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 侵犯商業秘密 的案件呈上升趨勢,但是相關立法過于籠統,缺乏可操作性。本文僅就 侵犯商業秘密罪 訴訟中的證據認定和重大損失的計算談談自己的觀點。
「關 鍵 詞」 商業秘密 罪,舉證難,權威鑒定,重大損失
知識產權 的法律保護是市場經濟的客觀需要,也是有效保護權利人、鼓勵智力成果開發創造的重要手段。商業秘密作為一種無形的知識產權,其法律保護尤為重要。1993年頒布的《 反不正當競爭法 》以及1995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的《關于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對商業秘密的范圍、構成商業秘密的條件及侵犯商業秘密的幾種行為,作了比較全面的規定,1997年《 刑法 》第二百一十九條對商業秘密以及侵犯商業秘密罪的表現形式、構成要件、量刑幅度也作了明確的規定。由此可見,以前還屬陌生的商業秘密已成為司法保護的新熱點。
一、什么是侵犯商業秘密罪
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以及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均采用了這一定義。簡言之,我國的商業秘密就是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這里的技術信息包括完整的技術方案、開發過程中所完成的階段性技術成果以及取得有價值的技術數據,也包括針對特定技術問題的技術訣竅。而經營信息主要指經營策略、管理訣竅、客戶名單、貨源情況等信息。
侵犯商業秘密罪是指行為人實施了侵犯商業秘密行為,并且給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也就是說,行為人實施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和造成重大損失是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的兩個必備要件,兩者缺一不可。在司法實踐中,如何界定商業秘密以及重大損失如何計算是認定犯罪的關鍵因素。目前,我國刑法雖然對侵犯商業秘密罪作了明確的規定,但有關商業秘密如何認定以及重大損失如何計算的相關 司法解釋 滯后,缺乏比較系統、科學的定罪量刑標準。
二、侵犯商業秘密罪訴訟中的問題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對侵犯商業秘密的客觀表現形式作了明確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證據是否需要進行權威鑒定,損失該如何計算等等,是依法追究商業秘密侵權人刑事責任必須解決的問題。
1、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證據認定問題。在司法實踐中,侵犯 商業犯罪 的證據認定是刑事 審判 中的難點和重點。
(1) 公訴 機關指控被告人侵犯商業秘密的舉證難。這種舉證難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表現為權利人的不配合。往往權利人對其擁有的商業秘密不愿提供作為證據,更不愿將技術信息送關相關部門進行鑒定,這就造成行為人侵犯商業秘密證據上存在問題。確實在侵犯商業秘密罪的訴訟中,不可避免地會有許多人介入并知悉商業秘密,如法官、公訴人、 辯護人 、鑒定人、書記員、法警等,如果這類人員擅自披露或者使用該商業秘密,同樣會形成商業秘密的第二次侵害。權利人的這種顧慮是可以理解的,筆者認為,可以規定上述人員的保密義務和失密責任,打消權利人的這種顧慮,并讓權利人知道只有通過打擊犯罪才能更全面有效地保護商業秘密。另一方面表現為公安機關調查取證難。商業秘密是一種未經登記的依靠權利人通過保密方式予以保持的無形資產,具有秘密性、隱蔽性等特點。但是隨著電子網絡的飛快發展,行為人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隱蔽性在不斷地增強,很多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通過網絡傳輸,犯罪分子作案后一般都會將泄露的資料進行處理,由于 電子證據 通過網絡傳播的易滅失性和隱蔽性,給公安機關在取證和證據保全上帶來很大的問題。在民事訴訟中,最高人民法院為解決商業秘密舉證難問題,在《關于全國部分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中肯定了“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即決定由被告對獲取商業秘密途徑或者方式進行舉證,如果“被告不能提供或拒不提供其所使用的信息系合法獲得或使用”的證據,則可認定被告有 侵權行為 。顯然,這種舉證責任倒置的推定方式不能適用于刑事訴訟。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有 “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的職責,如果公安機關無法收集被告人有罪的證據,根據我國現行刑法“無罪推定”的原則,不應當認定被告人有罪和科以刑罰。權利人只能通過民事途徑要求行為人承擔侵權的 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