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秘密 ,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我國為加大對 知識產權 的保護力度, 1997年 刑法 新增了 侵犯商業秘密罪 的規定,即個人或企業 侵犯商業秘密 并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就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筆者認為,在對該罪的 追訴 上存在一些問題,需進一步完善和明確。
一、侵犯商業秘密犯罪刑事追訴中存在的問題
根據有關 司法解釋 的規定,侵犯商業秘密,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致使權利人破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應予追訴?!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 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對侵犯知識產權案件,被害人直接向法院 起訴 的,法院依法受理。對于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為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 立案 偵查 。由此可見,對侵犯商業秘密罪的可以通過自訴程序或 公訴 程序來處理。但司法實踐中,因侵犯商業秘密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卻不多見。筆者認為,國家刑事介入的不足,使得不能有效遏止侵犯商業秘密犯罪行為的出現。
首先,從我國對 商業秘密保護 的法律規定上看,被侵權人可以通過民事、行政、刑事三種救濟途徑來追究侵權人的責任。司法實踐中,被侵權人在尋求救濟途徑的時候具有很大的自主權。他們在知道被侵權之后,可以根據自身的需要來選擇救濟途徑,大多通過提起民事侵權訴訟來維護其權益,即使損失達到刑事追訴的標準,也很少選擇刑事途徑來救濟。原因一方面是被侵權人擔心在訴訟過程中導致商業秘密的進一步泄露,另一方面是在刑事訴訟中,國家公訴的起訴權完全控制在司法機關,被侵權人既無權限制其出示證據,也無權撤訴,所以,被侵權人一般不愿通過刑事救濟途徑尋求法律保護。本該是屬于國家權力介入的范圍,理應通過運用國家強制性制裁手段來調整該類法律關系,卻由當事人左右,這是立法上的缺陷。
其次,由于商業活動的特殊性,國家主管機關無法及時掌握侵犯商業秘密行為出現的情況,一般情況下都是當事人舉報,有關部門才進行立案偵查,因此,刑事介入存在一定的滯后性。
再次, 審判 機關在審理商業秘密侵權糾紛案件過程中,即使發現侵權人給被侵權人造成嚴重損失,達到刑事追訴的條件,但由于沒有相關法律、法規對此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審判機關也甚少將此類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偵查,放棄了對侵權人刑事責任的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