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9日上午,64歲的株洲律師張時孟因涉嫌辯護人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站到了石峰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的被告席上。此前,他向全國律師發出了網絡求助信,稱自己是“中國的第二個李莊”(見本報2013年3月20日A06版)。10天后,張時孟取保候審。之后,他關掉手機,幾乎隔絕了與外界的聯系。
4月10日上午,湖南省人民檢察院官方網站“新聞發言人”欄目登出的一則信息,讓沉寂多日的該案再度進入公眾視野。這則《關于對社會關注的張時孟涉嫌辯護人偽造證據、妨害作證案的回復》(簡稱《回復》)提到:“基于張時孟案庭審時重要證據發生變化,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459條的規定,將該案撤回起訴。”
“我很欣慰看到這樣的結果。”上海薛榮民律師事務所的薛榮民看到這則回復后,第一時間通過微博告知了他的湖南律師同行。“這是公平公正的新開始。”一名湖南律師這樣點評道。
庭審中重要證據發生變化,撤回起訴
4月10日上午10點51分、11點11分,
湖南省人民檢察院、湖南省律師協會分別通過實名認證的官方微博,發布張時孟案撤訴的消息。
上午11點,記者聯系張時孟辯護律師北京市義派律師事務所律師徐建國進行求證,得到的回復是“我也不清楚,我下周一赴石峰區人民法院,核實后再告知。”
《回復》中提到,省檢察院獲取相關信息后高度重視,認為“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既是滿足公民對司法活動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的重要體現,也是促進司法公正、提升執法公信力的重要舉措”。
下午3點,記者電話采訪了湖南省人民檢察院檢委會委員、新聞發言人王東暉。“消息是真的,張時孟案已撤訴。”
王東暉表示,案件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檢方的辦案程序受到質疑,公眾期待公開透明的審判,省檢察院對基層檢察院有監督權,“指定其他檢察院審查,更加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審判”。
對于《回復》中提到的“基于張時孟案庭審時重要證據發生變化”,王東暉稱,這里所稱的證據變化,具體指的是兩名證人在法庭上的供述與在公安機關的交代有所出入。
目前,由株洲市石峰區人民檢察院提出的撤訴已經石峰區人民法院審查通過。案件將由株洲市人民檢察院指定由石峰區檢察院以外的人民檢察院另行進行審查。
湖南省律協將公布一份情況說明
3月19日,在張時孟涉嫌偽證罪一案一審開庭當天,湖南省律師協會會長戴志堅接受媒體采訪時曾表示,省律協已經注意到張時孟一案,已要求株洲市律協在一審結束后就案件向省律協作出詳細書面報告,如果律師的合法權益遭到侵害,“省律協會出面”。
4月10日下午,記者再次聯系了戴志堅,“我們將在很短的時間內,向社會公布一份關于張時孟案的情況說明,暫時不方便接受采訪”。
湖南省律師協會秘書長周愛吾表示,不久前,省檢察院曾針對張時孟案,召集省律協代表、張時孟辯護律師等人開會。這一點,在省檢察院公開的回復中表述為:“為全面了解張時孟案件的具體情況和依法公正處理該案,省檢察院派員會同兩名特約檢察員、專家咨詢委員對該案調卷審查,并就該案處理聽取省律協、律師代表、人大代表等多方意見”。周愛吾稱,若律師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省律協會出面做一些工作。
[相關規定]
再次公訴需要補充新的事實或證據
湖南工業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申驗表示,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五十三條第四款規定“撤回起訴后,沒有新的事實或者新的證據不得再行起訴”,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一十七條第四項規定:“依照本解釋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裁定準許人民檢察院撤訴的案件,沒有新的事實、證據,人民檢察院重新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申驗表示,如果公訴方可以提供新的證據,可以再次提起公訴,如果不能提出新的證據,則會做出不起訴裁定。同時,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公訴案件撤回起訴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中規定:新的事實,是指原起訴書中未指控的犯罪事實。該犯罪事實觸犯的罪名既可以是原指控罪名的同種罪名,也可以是異種罪名;新的證據,是指撤回起訴后收集、調取的足以證明原指控犯罪事實能夠認定的證據。
[新聞回放]
律師:石峰區檢察院應回避此案
張時孟今年64歲。1982年,張從部隊轉業后,被分配到株洲市石峰區檢察院,從事的是公訴人的工作。時隔31年之后,他卻走上了被告席。張時孟在2012年9月成為株洲市石峰區井龍街道辦事處井龍村原村支書言中強涉嫌貪污罪一案的辯護人。石峰區檢察院認為,張時孟涉嫌引誘、勸說證人違背事實作偽證,應以辯護人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追究其刑事責任。2012年11月13日,張被取保候審。2013年1月,石峰區檢察院向石峰區法院提請公訴。3月19日上午,該案在石峰區法院開庭審理。參加旁聽的刑辯律師指出,該案在程序上有問題,“石峰區檢察院是本案的當事人之一,依法應回避”。3月29日晚上,在此案第一次開庭審理后的10天后,張再次被取保候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