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毒品的行為主要有三類,我們在這里做更加細致的描述,以便對販賣毒品罪有更加深入的理解。一般來說販賣毒品行為主要有如下情形:
(1)毒品買入后轉手賣出,從中牟利。這是罪典型的販賣毒品的行為。
(2)自己制造毒品又銷售的。這種行為沒有前續的購買毒品的行為,但是在現代科技條件越來越發達的情況下,自己制造毒品的條件也變得越來越多起來,特別是“冰毒”的技術變得越來越簡單,病毒的生產場所也越來越多,這種自己制造病毒進行銷售的行為也越來越多。
(3)將通過搶劫、盜竊、搶奪、詐騙、拾得、儲存等非交易方式獲得的毒品出賣牟利。這些情形是販賣毒品的特殊情形,比較少見,但是我們不能把它們排除在販賣毒品的情形里。
(4)以毒品易貨,即以毒品為流通手段交換商品或者其他貨物。
(5)以毒品支付勞務費或者償還債務。這第(4)(5)種情況在內地的毒品市場里比較少見,但是在毒品交易泛濫的毒源地則在很多的時候存在著。
(6)賒銷毒品。賒銷毒品通常表現為兩種方式:一是賒給其他毒販,待其賣出后再付款,二是將毒品賒給一時無錢的吸毒人員,待其設法弄到錢后再付款或以物抵債。這種情形不存在有爭議的問題,僅僅是典型販賣的另外一種形式。
(7)居間介紹買賣毒品的,無論是否從中牟利,均以販賣毒品的共犯論處。
(8)依法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單位和人員違反國家管理規定,以牟利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
(9)依法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單位和人員明知對方是販賣毒品的犯罪分子,而向其提供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
您還可以閱讀以下文章:
▲ 販賣毒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