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后,被控運輸毒品罪的他為何刑期從無期徒刑變為15年有期徒刑?
基本案情:
2011年3月初,史某在所居住縣城兩次介紹銷售了兩輛被盜助力車,介紹他人代為銷售數瓶他人偷竊的名酒。同年6月,史某伙同他人盜竊小轎車一輛,2012年2月,史某被瀾滄縣法院判處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人民幣;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人民幣。 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4000元人民幣。2012年7月,史某刑滿釋放。
2012年12月某日,史某攜帶毒品,租乘一輛桑塔納轎車,從普洱前往昆明。半路途中被公安邊防大隊緝查人員設卡查緝截停,當場從后排座位腳墊下一灰色袋內,查獲毒品甲基苯丙胺一包,凈重560克。
經過審理,史某犯運輸毒品罪;因其刑滿釋放后五年內又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盜竊罪,被認定為累犯,應當從重處罰;2013年7月,普洱市人民法院做出判決:史某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不滿意史某被重判,史某家人提出申訴,申請再審。
2019年11月,普洱市中院審理了此案,并于2019年12月做出再審判決:撤銷史某無期徒刑的判決,改判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30000元。
該案再審從無期徒刑改判為15年有期徒刑,最重要的原因在于:中院糾正了原審裁判中對史某構成累犯的錯誤認定。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犯罪嫌疑人刑滿釋放后五年內又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累犯是法定從重量刑情節。
史某2012年2月因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盜竊罪被瀾滄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7月刑滿釋放。被法院錯誤認定構成累犯,是史某一審裁判中被判無期徒刑的重要量刑情節。
而根據2011年5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八)》規定,“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不構成累犯。
2013年一審時,史某在犯前兩個前罪彼時未滿十八周歲,其所犯的前罪盜竊罪,發生在《刑法修正案(八)》生效后,依法不構成累犯;
史某所犯前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發生在《刑法修正案(八)》生效前,依照我國刑法規定,認定其所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也不構成累犯。
普洱市中院原一審判決認定史某構成累犯并因此給予從重處罰屬于錯誤認定,6年后的再審中,錯誤得到了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