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誠同達(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志偉:銀行可向持卡人發送轉、支、余額變動、轉款到賬等與持卡人核心訂約目的的信息。在此之外的商業信息,已經超出了持卡人與銀行達成的締約消費的訂約目的,銀行需與持卡人重新簽訂合同進行約定。
劉志偉:用戶將個人聯系方式告知給銀行,是為了達到了解賬戶動態的專有目的。換句話說,用戶只授權銀行在通知賬戶動態等特定目的和意義的狹義信息的時候聯系自己。銀行在超出該授權范圍內推放商業信息的行為,明顯不屬于用戶的授權范圍,侵犯了個人對個人信息的決定權和處分權,損害了個人的信息自主權益。
劉志偉:銀行單方向持卡人發送商業信息的行為,已經構成對持卡人權益的實質損害。持卡人依目前手段無法有效拒絕接收銀行的商業信息,這對持卡人精神上構成了困擾,影響了持卡人生活的安寧,構成對持卡人精神上的實質損害。
劉志偉:用戶遇到這類情況,首先可以向開戶行本身進行投訴,要求開戶行取消與持卡人締約目的無關的此類推銷廣告類的商業信息。
其次,可以向銀行的監督管理部門即為銀監會進行投訴,指出其與締約目的無關的商業廣告的行為,由銀監會責令銀行規范其運營方式。
再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即可以以違約之訴也可以侵權之訴對銀行提起訴訟。
銀行一方面要注意,在利用專用服務號碼提供短信服務時,應當慎重,其范圍不應當包含商業性短消息。如欲向用戶推送商業性信息,也應事先征得用戶的同意,并在用戶簽約時,給予用戶選擇接收或不接收商業性信息的權利,并可在合同文本中明確其擬發送信息的性質、類別、內容等,以防止其發送短消息的行為騷擾用戶,構成侵權。建議銀行在每條短信結尾處標注“如需退訂短信,可回復‘……’”,以方便用戶及時退訂商業短信的服務。
劉志偉:如果用戶不愿接收,銀行應主動消除。因為銀行發送商業信息的行為已超出原合同約定的范圍,不是進行合同變更,而是銀行主動停止違約與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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