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走私、販賣毒品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是指違反毒品 管制 法規,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的行為。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毒品的管制制度和人民的身心健康。
2、客觀方面表現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行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本罪為選擇性罪名,行為人只要實施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行為中的一種行為,即可構成本罪。
3、本罪的主體既可以是任何具有 刑事責任能力 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依照《 刑法 》第17條第2款的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販賣毒品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4、本罪在主觀上必須是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仍然走私、販賣、運輸、制造。
二、走私、販賣毒品罪如何處罰
根據刑法第347條的規定,犯本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5年 有期徒刑 、 無期徒刑 或者 死刑 ,并處沒收財產:(1)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2)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3)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4)以暴力抗拒檢查、 拘留 、 逮捕 、情節嚴重的;(5)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200克以上不滿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滿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 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 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有關自然人犯本罪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