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平聚刑事團隊
(圖片自網絡,侵刪)
題記: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是《刑法修正案(七)》增加的新罪。它是指提供專門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實施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為而未其提供程序、工具,情節嚴重的行為。
01 遨游網絡世界的自由是有限制的:
在互聯網的世界中,掌握互聯網知識、計算機編程技能的“網絡工程師”,“程序員”等各類大神,無疑比其他普通民眾,享有更多的自由。他們利用手中的知識技能,可以看到、了解甚至創造出更加廣闊、深入的網絡世界。然而,在這個虛擬空間中,仍然矗立了自由權利的邊界。如果造成了社會危害結果,踏出這個邊界的利用計算機技能的行為,或許會遭受行政處罰,更嚴厲的,將會遭受刑事追責。下面這個刑事案例,說明了這一點。
02 基本案情介紹:
鐘某利用擔任某科技公司VPN項目組的客服人員期間,在項目組王某(另案處理)的指導和幫助下,未經電信主管部門批準,利用電腦和手機,通過在組建QQ群和微信群加好友的方式,非法銷售翻墻軟件VPN2110人次,共2419條,購買者通過該軟件訪問國內禁止訪問的外國網站,非法獲取各種信息數據。鐘某通過網絡出售翻墻軟件,為項目組所得金額92331元,自己從中提成4800元。
鐘某被警察電話傳至派出所核實相關情況后,即被采取了刑事拘留。并被公訴機關以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起訴到法院。
03 本罪的立案標準及量刑規定: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是情節犯,須情節嚴重才構成犯罪。司法解釋對“情節嚴重”規定了5種情形:其中第4種情形是,明知他人實施第三項以外的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為而為其提供程序、工具二十人次以上的;第5種情形是,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經濟損失一萬元以上的。
司法解釋同時規定了“情節特別嚴重”或者“后果特別嚴重”的情形,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情節嚴重”規定標準五倍以上的。與之相對應的,是對這兩類行為的刑事處罰。構成“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達到“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本案中,鐘某銷售翻墻軟件收入不到5000元,但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的入罪標準分兩類,一類是實施者違法所得或給受害者帶來的損失;另一類是行為者實施的次數,對網絡良好秩序造成的不良影響的程度。鐘某的行為,已經超過了司法解釋規定的第二類關于本罪的標準。
04 觸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罪,但鐘某終獲輕判的情節:
鐘某在被刑事追訴過程中,有兩個重要的情節,為其爭取到了法律的從輕處罰。之一是鐘某全額退還了非法所得4800元,并如實供述,真誠悔罪;之二是辯護律師根據鐘某在銷售翻墻軟件的犯罪行為中,其作用及地位的次要性,提供的鐘某應被認定為從犯的辯護意見被法庭采納。根據刑法的相關規定,從犯是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法定情節。故最終法院作出判決:鐘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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