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遵義縣男子韋某沒想到,自己和鄰居李某開玩笑居然把對方“笑死了”。隨后韋某被警方以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羈押,最后賠償了李某家屬6萬元,這是怎么回事?
事情得從2年前說起。2018年2月6日早上,同齡又是鄰居的韋某某和李某相遇在住宅附近的士多店,兩人愉快地開起了玩笑,笑聲不斷,開心之間甚至相互進行推搡。期間,李某忽然變了臉色并一頭栽倒在地上。韋某初時還以為李某故意裝了騙自己,但看著李某躺在地上一動不動,氣若游絲,臉色發紫。韋某驚慌之下,跑回了家中。等士多店老板發現叫來李某家人,李某已錯失救治機會。事后經尸檢得知:李某是因冠心病致循環呼吸衰竭死亡。
警方展開調查,以韋某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將其羈押。警方的理由是:李某與韋某同為鄰居,韋某應該知道李某患有冠心病。在此情形下,韋某還與李某嬉笑推搡,導致其冠心病發作死亡。韋某在李某病發倒地之后不施以援手,而是自己跑回家中,其對李某的死亡存在過失。
那警方的理由有法律依據嗎?回答是否定的。
首先兩人作為鄰居,并不必然得出韋某應當知道李某身患冠心病的事實,這個推定太牽強。
其次,李某因與韋某的玩笑和嬉戲而冠心病發作倒地,如果冠心病發作是“危害結果”,那“原因”是兩人愉快的玩笑推搡。而進入刑法視野的因果關系,應是“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合乎規律的引起與被引起的聯系。危害行為并不包括社會所允許的行為。
那韋某與李某之間的玩笑行為屬于刑法意義上的“危害行為”嗎?顯然不是。既然不構成刑法上的因果關系,那韋某自然不該為此承擔過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責任。#男子和鄰居開玩笑導致對方心臟病突發去世##貴州身邊事##貴州#
但是,李某最終的死亡與韋某的玩笑行為,及其隨后的逃離,未及時施以援手是有關系的。因此,韋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但從公平的角度出發,即便李某的死亡是個意外,但若韋某在李某病發倒地時及時救助,或許其不會猝死,韋某理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最終,經過多次調解,韋某及李某家人達成了賠償6萬元的賠償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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