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資金罪 ,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挪用公款罪 與挪用資金罪的區別
挪用資金罪與挪用公款罪在客觀行為表現和主觀方面有相同之處。但兩者的區別在于:
(1)犯罪主體不同。前者是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后者是依法從事公務的國家工作人員。對于國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或者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單位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或者借貸給他人的行為,應按挪用公款罪論處。
(2)犯罪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財務管理制度及 財產所有權 ;后者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以及接受委派的國家工作人員所在的非國有單位的財務管理制度和資金 所有權 。可見,前者所侵害客體的范圍,比后者廣。
(3)犯罪的對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對象,是公司、企業所有公共財產屬性的公款。它既包括資金、有價證券,也包括特定款物,后者既包括當然的公共財產,也包括擬定的公共財產以及接受委派的國家工作人員所在的非國有單位的資金。
(4)刑罰不同。前者比后者刑罰輕。
有關挪用資金罪主體的 司法解釋
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具體包括三種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 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責任公司 的董事、監事,二是上述公司的工作人員,是指除公司董事、監事之外的經理、部廠]負責人和其他一般職工。上述的董事、監事和職工必須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三是上述企業以外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職工,包括集體性質的企業、私營企業、 外商獨資企業 的職工,另外在國有公司、國有企業、中外合資、中外合作股份制公司、企業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所有其他職工以及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只能成為挪用公款罪的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