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平聚刑事團隊
(圖片自網絡,侵刪)
1. 投資失敗,被控詐騙合伙人400萬投資款
三合作伙伴共同商議,共同籌集資金,共同推進投資事項的履行。然而投資有風險,在投資因市場變化失敗后,其中之一的合伙人王某無法撤回投資款,于是把矛頭指向了我們的當事人李某,聲稱李某詐騙,侵占自己的投資400萬。隨后,王某羅列了一些證明,舉報了李某。公安由此羈押了李某。
2. 老父千里尋求專業的刑辯律師為孩子還清白
身為商會會長的兒子,多年前已帶領公司走過營業額過億的階段。且此次共同合作投資的伙伴的,還是本商會副會長,多年相識,了解頗深。無論從哪一方面來說,自己的兒子都不可能去“詐騙”這400萬的投資款。況且,這筆投資,自己也是了解的。多年商旅生涯的闖蕩經歷告訴李某的父親,兒子絕對是清白無辜!
不遠千里,李父從家鄉趕來深圳,要為兒子找一名專業的刑事律師,洗清孩子蒙受的冤屈,還他清白。
3. 有條不紊地開展各項證據收集
經過多番打聽,咨詢,李父選擇了我們。在接受了李父的委托以后,我們前往看守所去會見了李某。了解這個400萬的“合同詐騙”事件的前因后果。
會見結束,將了解到的情況與李父溝通,同時在李父的協助之下,我們拼湊出了整個事件的經過。我們判斷,這就是一起尋常的合同糾紛,而非合同詐騙。我們細致收集了事件各個重要節點的證明材料。
4. 扎實的材料證據直指案件的真相,與辦案機關多次溝通情況,終于成功說服辦案機關
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說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就應該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比如協商、調解、仲裁等。民事方式區別于行政方式和刑事方式。刑事方式是國家通過刑事手段來解決合同糾紛,合同一旦需要通過刑事方式解決,就不能稱之為合同糾紛了,而是刑事案件。
雖然實務中很多利用合同進行詐騙的情況,但對于此類情況,應以詐騙案處理,而不是一般的合同糾紛。
合同詐騙犯罪往往與合同糾紛交織一起,罪與非罪的界限容易混淆。實務中要劃清它們的界限存在一定難度。
而根據我們收集的材料來看,當事人確實是蒙冤受屈了。于是我們精心撰寫了幾份法律意見書,交給辦案機關,陳述我們對案件定性的看法,陳述李某不構成合同詐騙罪的原因及根據。并與辦案人員多次電話溝通,補充新的證明材料。
我們的努力有了成效。辦案機關采納了我們的意見:本案定性就是合同糾紛,而不是刑事案件。對我們的當事人不予批捕,李某不構成犯罪。
5. 在黃金救援期內,我們成功地為蒙冤的當事人辯清謗白,解脫羈押之苦
實務中,當嫌疑人被辦案機關羈押后,有37天的“黃金救援期”的說法。意思是說,在公安偵查階段,對查清事實真相,還被羈押之人自由,機會相對要大。隨著訴訟程序的推進,有利證據消失,或獲取的難度增大,對查清事實相對更不容易,與辦案機關的溝通難度隨之增大。
被羈押了35天后,在“黃金救援期”內,10月29日,在李某父親的信任和協助之下,我們的努力換來了最想的結果:當事人恢復了自由。
6.作為一名刑事律師,能為當事人洗清辯白,恢復清白和名譽,這是最有成就感的時刻了。(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