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誹謗行為,法律要求要達到情節嚴重的時候,那么才能以誹謗罪定罪處罰。否則的話,只能當做民事侵權案件進行處理,此時就無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了。那么司法實務中非法罪情節嚴重是怎么認定的呢?請閱讀下文進行了解。
一、誹謗罪情節嚴重怎么認定
根據《刑法》的規定,誹謗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某些虛構的事實,足以破壞他人名譽,損害他人人格,情節嚴重的行為。按此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對此罪的主體、主觀方面、客體要件規定得都很明確,對客觀方面要件中的內容也作了規定:要有捏造某種事實的行為。即誹謗他人的內容必須是捏造和虛構的。即要求“被散布的內容必須不是客觀存在”,如果散布的內容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即使有損于他人的人格,也不構成本罪,而是名譽侵權行為。要有散布捏造事實的行為。誹謗行為是針對特定人所進行的。
誹謗罪的構成中除了具備以上要件外,還必須達到“情節嚴重”,但對于什么樣的情況屬于“情節嚴重”,法律和司法解釋尚沒有作出列舉規定。對于“情節嚴重”,一般理解為是手段惡劣,后果嚴重,影響很壞的情形。
關于手段惡劣,即散布誹謗內容的手段,一種是言語散布;另一種是用文字散布,即用大字報、小字報、圖畫、報刊、圖書、書信等方法散布。為了達到使誹謗內容傳播得廣,使被誹謗人受打擊大,而采用的手段,應可認定為手段惡劣如在工廠門口、政府門口、菜場門口、職工宿舍樓門口張貼大字報。
關于后果嚴重,如造成被誹謗人自殺、精神失常、失去生活工作能力、神情恍惚而發生意外事故等等,應可認定為后果嚴重。關于影響很壞,主要是指造成惡劣的政治影響、社會影響的。
二、誹謗罪罪與非罪的界限
區分誹謗罪與非罪的界限,要注意:誹謗罪與治安違法行為、民事侵權行為的界限。構成誹謗罪的誹謗行為,必須是情節嚴重的,而違反治安行政法規的誹謗行為,必須局限于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民事性質的名譽侵權行為,不僅在違法程度上輕于誹謗犯罪行為以及違反治安行政法規的誹謗行為,而且還具有以下不同:
(1)誹謗罪散布的必須是捏造的虛假的事實。如果散布的是客觀存在的事實,雖然有損于他人人格、名譽,但不構成誹謗罪。而名譽侵權行為,即使所述的內容是真實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開宣揚的,公開了將有損于他人人格、名譽,也可以構成名譽侵權。甚至敘述的事實愈真實,愈會加重侵權的程度。比如,為毀損他人名譽而揭人隱私,越揭露得逼真,其侵權性質越為惡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0條規定。
(2)法人、團體、組織不能成為誹謗罪的犯罪對象。而在名譽侵權行為中,法人、團體、組織可以成為受害者。如:散布虛假消息,誣說某工廠的產品質量如何低劣等,目的是以不正當的競爭手段搞垮對方。這種行為即使造成了嚴重后果,只能構成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而不構成誹謗罪。
(3)主觀過錯要求不同。誹謗犯罪行為的主觀方面必須是直接故意;而名譽侵權的主觀過錯包括過失行為。此外,即使善意的檢舉、揭發、批評中有不實成分的,也不應以誹謗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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