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看警匪電影片的時候,犯罪人在犯罪前會出現很多犯罪預備的行為,被抓之后可能是不近人情的法律條例。在現實生活中,我們的法律也是很有原則的,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下面就讓我來介紹一些這方面的法律知識。
法律知識鏈接:《刑法》第22條第1款的規定,作為一種未完成形態的犯罪預備,是指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但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著手實行犯罪的情形。據此,犯罪預備具有以下四個特征:
一:主觀上為了犯罪
成立犯罪預備,要求行為人主觀上為了犯罪。從犯罪預備階段與犯罪實行階段的關系來看,這里的“為了犯罪”實際上是指為了實行犯罪,即為了實施犯罪的實行行為。為了犯罪,包括為了自己實行犯罪(理論上稱為自己預備罪)與為了他人實行犯罪(理論上稱為他人預備罪);為了犯罪,不是一種獨立的罪過,但表明行為人具有明確的犯罪故意,因為行為人在具體的犯罪故意支配下,才能為具體犯罪的實行行為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為了犯罪,表明行為人在具備犯罪故意的前提下,認識到自己的預備行為是為實行行為服務的,認識到預備行為對危害結果的發生起促進作用;為了犯罪,表明行為人在該心理的支配下所實施的行為是犯罪預備行為,因而與犯意的形成、犯意的表示具有本質區別。
具有犯罪的目的,即是為了實施某一個犯罪,這對決定預備行為的性質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如行為人在家磨刀或者說買了一把刀,他想干什么?如果為了實施殺人,這就是殺人的預備行為,如果為了實施搶劫,就是搶劫的預備行為,因此,主觀意圖對行為的定性具有很大的主導作用。如果他沒有犯罪的意圖,磨刀僅僅就是為了殺豬,這就是一個合法的行為。這說明一個問題,預備行為在分則里沒有具體規定,脫離了犯罪目的往往是看不出它的犯罪性的。另外,預備行為之所以成為犯罪的預備行為,也取決于支配行為的犯罪意思,這一點同樣也很重要。
二:客觀上實施了犯罪預備行為
預備行為是為犯罪的實行創造便利條件,以利于危害結果順利實現的行為,這種行為是整個犯罪行為的一部分,如果不是由于某種原因停頓下來,預備行為就會進一步發展為實行行為,從而導致危害結果發生。所以,一方面,預備行為已經對《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構成了威脅。另一方面,預備行為只是為實行行為創造便利條件,因而不可能直接造成實行行為所要造成的危害結果。總的來說,預備行為是為實行犯罪制造條件的行為,但《刑法》將預備行為規定為兩類,即準備工具與制造條件。
準備工具事實上也是為實行犯罪制造條件的行為,只因是最常見的預備行為,故刑法予以特別規定。準備工具,即準備實行犯罪的工具,主要表現為:一是購買某種物品作為犯罪工具;二是制造犯罪工具;三是改裝物品使之適應犯罪需要;四是租借他人物品作為犯罪工具;五是盜竊他人物品作為犯罪工具等。
制造條件,是指除準備工具以外的一切為實行犯罪制造條件的預備行為,如調查犯罪場所與被害人行蹤,出發前往犯罪地點或者守候被害人的到來,誘騙被害人前往犯罪場所,等等。在認定犯罪預備行為時,不能過于絕對。相對于不同的犯罪而言,預備行為有不同的表現。換言之。此罪中的預備行為可能是彼罪中的實行行為,反之亦然。
常見的預備行為有5種:一是準備工具;二是練習犯罪的手段,比喻說扒竊,練習扒竊的技能;三是進行犯罪前的調查,比如說盜竊之前的踩點,殺人之前了解被害人的情況;四是排除實行犯罪的障礙,比如說要盜竊、搶劫的時候先把人家的狗給毒死;五是勾結共犯,其中也包括為了實施某種犯罪而組織犯罪集團,這種組織、參加犯罪集團的行為也是犯罪的一個預備行為,比如為了盜竊,為了搶劫勾結共犯或者組織犯罪集團就是為實施盜竊、搶劫的預備行為。但是,如果行為人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此時直接就屬于是實行行為。這兩種犯罪集團是《刑法》分則直接禁止的犯罪行為。關于預備行為,刑法分則沒有具體規定,刑法分則規定的都是實行行為。
三:事實上未能著手實行犯罪
犯罪預備必須是在預備階段停頓下來,事實上未能著手實行犯罪。未能著手實行犯罪包括兩種情況:一是預備行為沒有完成,因而不可能著手實行犯罪;二是預備行為雖已完成,但由于某種原因未能著手實行犯罪。
四:未能著手實行犯罪是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預備在預備階段停頓下來,未能著手實行犯罪,必須是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如果行為人自動放棄預備行為或者自動的不著手實行犯罪,則不成立犯罪預備,而成立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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