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由公安機關執行。公安機關在接到執行逮捕的通知后,必須立即執行,并將執行的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執行逮捕的程序是:
?、賹τ谌嗣駲z察院批準或者決定,人民法院決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立即執行逮捕,防止因執行逮捕不及時而發生社會危險性。
?、趫绦写妒且环N法律性很強的訴訟行為,必須嚴格依法辦事。執行逮捕的人員不得少于2人。執行逮捕時,要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證》,宣布逮捕,并責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證》上簽字或按手印,并注明時間。被逮捕人拒絕在《逮捕證》上簽字或按手印的,應在《逮捕證》上注明。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用適當的強制方法。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提起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決定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在24小時之內進行訊問,對于發現不應當逮捕的,立即釋放,并發給釋放證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將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所在單位。不便通知的,應將不通知的原因在案卷中注明。
?、蹖Ξ惖卮兜?,公安機關應當通知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到異地執行逮捕時,應攜帶《批準逮捕決定書》及其副本、《逮捕證》、介紹信以及被逮捕人犯罪的主要材料等,由當地公安機關協助執行。
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將逮捕變更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