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綏化,某大街上,一男子不服執勤人員的時間安排,與另一名防疫人員發生口角,男子突然沖上前一拳打向對方,將其門牙打掉一顆。該防疫人員吃痛之下,動手反擊,結果被男子打成左側肋骨骨折,全身多處受傷。
男子孫某和李某是某防疫點的執勤人員,事發這天下午,兩人因執勤時間安排互不相讓,發生口角。這件事發生在大街上,李某以為最多就是爭執幾句,不會發生后續的事情,誰曾想到,孫某突然上前給了他一拳。
李某受襲后,發現嘴巴很疼,而且嘴里有異物,他吐出來一看,是一顆帶血的門牙,隨后,李某怒不可遏的找孫某算賬,并與其廝打起來。結果孫某下手很重,李某完全不是對手。
最后,李某左側肋骨被孫某打成骨折,且全身多處受傷,后經鑒定,其身體損傷程度,已達到輕傷二級。
李某報警后,公安機關在孫某家中將其抓獲歸案,并對其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后因孫某積極賠償李某損失,孫某和李某達成刑事和解,李某諒解了孫某的行為。
檢察院審查后,以孫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且與被害人李某已達成和解協議,最終決定不起訴孫某。
1、孫某是初犯、偶犯不假,但從法律上講,李某的傷情已達到輕傷二級,孫某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檢方作出不起訴決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從法律上講,孫某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檢察作出的不起訴決定,屬于相對不起訴。
法律規定,被害人傷情經鑒定,達到輕傷以上的,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訴,換而言之,孫某將李某打成輕傷二級,已構成故意傷害罪。
其次,相對不起訴,是刑事訴訟法第177條的規定,是指檢察院審查后,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時,依法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換而言之,檢方不是不認為孫某不構成犯罪,而是認為孫某犯罪行為情節輕微,對其作出的不起訴決定。
2、如何才算情節輕微呢?這需要從觸犯的刑法和量刑情節來看。
孫某犯的是故意傷害罪,量刑指導意見規定,犯罪情節一般,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的,量刑起點為六個月至一年半有期徒刑。
也就是說,如果孫某不具有其他量刑情節,他將面臨六個月至一年半有期徒刑。
而本案中,孫某屬于初犯、偶犯,且認罪認罰,根據量刑指導意見規定,具有前述情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除此之外,還有最關鍵的一項是,孫某與被害人李某已達成了和解協議。
量刑指導意見規定,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故意傷害案件,達成刑事和解協議的,如果犯罪較輕,最高可以減少50%的基準刑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也就是說,檢方是以孫某犯罪情節輕微,且與李某達成刑事和解協議,綜合考慮后,對孫某作出的不起訴決定。這也意味著,孫某身上沒有留下案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