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常帶不同男性回家,上門查獲的證據加一箱果凍坐實了警方判斷。
事發浙江。警方接到某小區居民舉報,說一居住在本小區的女子每天都帶不同陌生男性回家,而其本人不似本地人,和鄰里也無走動。此外,鄰居在半夜經常聽到女子房間傳來的怪異響聲,讓人無法好好休息。警察上門查詢,在屋內發現一名男子,并在房內搜出了大量賣淫證據和一箱子果凍。雖然該女子堅持和男子是朋友關系,最終在證據和果凍面前,承認了自己賣淫的違法事實。隨后該女子與男子被警方帶回所里,因涉嫌賣淫嫖娼被行政拘留。(來自視點新聞)
這個新聞爆出后,很多網友表示一臉懵圈,不知道在女子拒不承認自己賣淫的情況之下,警方是如何根據證據和果凍來進行“斷案”。
事實上,在涉事女子否認的情形之下,意味著賣淫嫖娼并無直接證據。那在當事人“零口供”的情況之下,警方如何認定嫌疑人的違法行為?
賣淫,是指以營利為目的,自愿和他人發生性關系的行為; 嫖娼,是指以給付金錢等物質利益為手段,與賣淫者發生性關系的行為。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傳統的性行為,口淫、手淫、肛交等行為也屬于賣淫嫖娼行為。但推油等按摩服務并不在違法之列。賣淫和嫖娼本身不犯罪,屬于治安違法行為。只有當事人明知自己有性病而賣淫嫖娼的,涉嫌構成犯罪;此外,介紹、容留、強迫賣淫的行為也涉嫌犯罪。
故而以戀愛為基礎發生的婚前、婚外性行為; 以交朋友、單純追求性刺激,獲得生理滿足為目的而發生的性行為不屬于違反治安管理條例的行為。
認定賣淫、嫖娼行為必須重證據。辦理治安案件時,警方應收集人證、物證、視聽材料、證人證言、嫌疑人陳述、調查筆錄、現場勘驗檢查筆錄、檢驗鑒定結果等證據。涉案全部證據必須具有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的特質。如果嫌疑人不承認賣淫嫖娼,但公安機關有充分證據證明的,可以認定賣淫嫖娼行為。
新聞中,涉案女子剛開始并不承認自己有違法行為。 但警方根據在場收集到的涉嫌賣淫嫖娼的間接證據,以此詢問女子,從而突破了女子的心理防線,主動交代了違法行為。事實上,如該女子拒不承認,警方也能運用收集到的間接證據,認定違法事實的存在。
值得注意的是,辦案人員運用間接證據證明案件事實時,必須使證據形成一個完整的、嚴密的證明鎖鏈,而且這個證據鏈必須合乎道理,能根據生活常識及過往類似經驗排除合理懷疑。間接證據所證明的事實與案件本身要有內在的關聯,都是圍繞著“是否存在為了金錢物質而發生自愿的性行為”這一主要事實加以證實。即使嫌疑人“零口供”,也能還原嫌疑人在房間中實施了違反治安管理條例的賣淫嫖娼的事實,查清案件真相。
而根據警方辦案經驗,在這樣場所存在的果凍,通常不是用來食用的,而是用來進行色情按摩等特殊服務的。故而小小果凍在此具有了間接證據的屬性,成為警方認定屋內男女涉嫌賣淫嫖娼的一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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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平聚刑事團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