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自網絡,侵刪)
| 一切都那么合適,看起來那么美好…
這是一座所有人都夢想著走進的知識的殿堂,聞名的學府。大四的他是大學的學生會副主席,大三的她是學生會文藝部長,兩人在學生會工作互動中相識、相戀。用女孩的話來說,一切都那么合適…然而一年后,看起來那么美好的戀曲,卻以悲劇結尾展示出來。
| 悲傷的結局里,是否有人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一年的相戀時光,讓這對年輕的戀人經歷了怎樣的心理路程,從甜蜜美好的開始,走向終點導致女孩自殺?我們無從知曉,也不去猜測。
網絡上充滿了對女孩如此輕易地放棄自己的行為感到惋惜和心痛;也有冷靜的聲音在反思和追問,是否該有人需要為女孩的遭遇承擔刑事責任?
| 法律對自殺案件中承擔刑事責任的規定:
是否有人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一切都需要根據法律的規定及事件中留存的證據去判斷。
法律對自殺事件的規定分不同的情況:
1.行為人實施的行為不具有違法性或是有輕微的違法性但并未達到犯罪的程度,引起他人自殺,不存在刑事責任。
2.行為人實施了某種犯罪行為,例如,強奸,誹謗,侮辱等,而引起被害人自殺的,應當對他人自殺的結果承擔刑事責任,但不能以故意殺人罪論處,而應以上述相關的犯罪定罪,將引起他人自殺作為從重情節,個別犯罪引起自殺可以以結果加重犯論處。
3.脅迫、欺騙他人“自殺”的,如果自殺屬于生活經驗法則上的大概率,這屬于借刀殺人的形式,屬于間接正犯,構成故意殺人罪。
從網絡上女孩手機公布的這對戀人之間的微信聊天記錄看,并未表現出女孩身體遭受某種暴力的犯罪行為的侵犯和控制。她的自殺,符合自己自由選擇的行為。
| 任何刑法問題,都不能違背人們樸素的常識;但是人們樸素的常識,卻不能為人定罪。
面對女孩的行為,從女孩出事前發出的最后三條微信看,網絡上一種聲音不禁質疑:這個讓一代天驕的愛笑女孩為之以死謝罪的男友,是否應該為女孩的自殺付責?是否構成犯罪?是否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雖然沒有對女孩實施身體上的禁錮,暴力等違法行為,但微信交流截圖中他語言上表露的極度貶低女孩自尊的話語,是否系刑法規定的“過失行為”?最重要的一個判斷就是:說出令旁人震驚,不解的“情話”的男友,有無違背刑法規定的注意義務,即他說這些情話的時候是否應該想到女孩會因他的話而自殺?如果違背,他就涉嫌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如果不違背,他就不構成犯罪。
再回頭分析一下兩人的交流,或許旁人都不能理解兩人的“愛情模式和表達習慣”,但如果把這樣令人不舒服的情侶之間的語言表達解釋為刑法規定的“違法行為”的話,就是犯了以民眾樸素的常識來代替刑法對人定罪的錯誤。也就是違反了罪刑法定的原則。
我們始終都要清晰認識到,只有符合刑法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才是犯罪;行為人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這是罪刑法定最直接的含義。罪刑法定,是刑法的基本原則,也是當今法治國家包括我國最重要的原則。此外,行為人異于常人不同于民眾理解的愛情行為,哪怕引起人們情感上極度震驚,萬分不解,也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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