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名律師網 刑事動態(tài)】11月20日,廣西梧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達的執(zhí)行死刑命令,對殺害兩人、犯故意殺人罪的被告人陳國翔依法執(zhí)行死刑。
被告人陳國翔是企業(yè)白領,因厭世,產生了殺死妻子黃某(被害人,女,歿年28歲)之念。2011年2月23日23時許,陳國翔在其租住的梧州市長洲區(qū)某小區(qū)出租房,趁黃某在床上睡覺之機,采用手掐頸部、被子蒙臉、菜刀砍擊頭部和雙下肢等手段,致黃某機械性窒息后因嚴重顱腦損傷合并大失血死亡。陳國翔寫下遺囑留在現場后,駕駛助力車并攜帶尖刀和鐵錘前往梧州市某酒店,登記入住該酒店客房后,從該酒店桑拿休閑中心找來女服務員汪某某(被害人,女,歿年26歲)嫖宿過夜。次日7時許,陳國翔下樓從其駕駛的助力車尾箱取出鐵錘和尖刀裝進手提電腦包內返回客房。10時許,陳國翔趁躺在床上的汪某某不備,用尖刀猛刺汪的咽喉、頸部、背部等部位數刀,又用鐵錘猛擊汪的頭部,致汪某某頸部血管斷裂造成大出血合并顱腦損傷死亡。作案后,陳國翔通過單位同事打電話向公安機關投案。
2011年11月10日,梧州市中級法院認定被告人陳國翔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賠償被害人及其親屬的經濟損失。宣判后,陳國翔提出上訴。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經過開庭審理后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最高人民法院復核后認為,被告人陳國翔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造成二人死亡的嚴重后果,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犯罪手段殘忍,犯罪情節(jié)、后果特別嚴重,應依法懲處。陳國翔作案后通過單位同事打電話投案,具有自首情節(jié),但其罪行極其嚴重,不足以從輕處罰。遂予以核準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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