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法經營罪 】非法經營罪的概念和構成要件
非法經營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經營,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本罪是 刑法 新增的罪名。1979年刑法和單行刑法均沒有規定此罪名。在過去的司法實踐中,對非法經營的犯罪行為一般是按照投機倒把罪處理的。刑法修訂時,對投機倒把罪作了分解,將非法經營的行為單獨作了規定。
非法經營罪的構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市場管理秩序。市場管理秩序是國家通過法律、法規加以規范的穩定、有序的經濟狀態,是保證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必要條件。如果破壞了這種穩定、有序的市場秩序,不僅直接侵犯了國家對市場的管理制度,而且會影響市場經濟的健康運行。對一個這種行為應當予以刑事制裁。本罪的犯罪對象主要是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批準文件。
2、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經營,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具體包括以下三種行為:(1)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專營、專賣物品”,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專門機構經營的物品,如食鹽、煙草等;“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是指國家在一定時期實行限制性經營的物品,如化肥、農藥等。這類物品不是固定不變的,隨著國家經濟的發展,也會有所變化。根據2002年8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人民檢察《關于辦理非法生產、銷售、使用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②第一條規定,未取得藥品生產、經營許可證件和批準,非法生產、銷售鹽酸克侖特羅等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品,擾亂藥品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2)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進出口原產地證明”,是指在 國際貿易 中,對某一特定產品的原產地進行確認的證明文件。“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所有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如礦產開采、森林采伐、野生動物狩獵等許可證。(3)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如壟斷貨源、哄抬物價、囤積居奇、倒賣外匯、金銀及其制品;倒賣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口的廢棄物;非法從事 傳銷 或者變相傳銷活動、彩票交易、倒賣汽油、特定許可證、執照、有傷風化的物品;非法買賣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野生動物、珍稀植物、國家統一收購的礦產品等。按照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③的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出版、印刷、復制、發行業務,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情節特別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或者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三)④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⑤第一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采取租用國際專線、私設轉接設備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進行營利活動,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2003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辦理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犯罪案件聯席會議紀要》⑥補充規定,對于未取得國際電信業務(含涉港澳臺電信業務,下同)經營許可而經營,或被終止國際電信業務資格后繼續經營,應認定為“擅自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情節嚴重的,應按上述規定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其他方法”,是指在邊境地區私自架設跨境通信線路;利用互聯網跨境傳送IP話音并設立轉接設備,將國際話務轉接至我境內公用電信網或轉接至其他國家或地區;在境內以租用、托管、代維等方式設立轉接平臺;私自設置國際通信出入口等方法。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個人和單位均可構成本罪的主體。
4、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即行為人明知其行為會擾亂市場秩序而進行非法經營。過失不構成本罪。
根據法律規定,非法經營行為除須具備上述的構成要件外,還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構成犯罪。我們認為,情節嚴重,主要應以非法經營額⑥非法獲利額為基礎并綜合考慮其他情節,如進行非法經營活動經行政處罰仍不悔改的;非法經營造成嚴重后果的;利用職權從事非法經營造成惡劣政治影響的,等等。
【相關法條】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 沒收財產 :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