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溫某某,男,1987年出生。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深圳警方抓獲,其家屬委托王平聚刑辯律師團為其辯護。
黃某某、楊某某涉嫌盜竊罪、溫某某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是由群眾于舉報至深圳警方。警方經調查,于次日決定立案。在當天黃某某、楊某某被抓獲歸案,犯罪嫌疑人溫某某隨后也被抓獲。
犯罪嫌疑人黃某某、楊某某是本市龍崗區某某電池公司職員。從2014年開始,黃某某多次利用其公司生產樓3樓車間進行安全檢查的工作機會,將電容柜電池偷出來藏在身上,趁下班時帶出公司存放在其住處。為順利銷贓,黃某某找到犯罪嫌疑人楊某某,告訴他自己從公司盜出了大批電池,讓楊某某幫忙聯系買家,售出后給楊某某一定比例的好處費。楊某某犯罪嫌疑人溫某某,溫某某表示愿意低價收購電池。2014年1月間,楊某某分兩次帶某某青來到黃某某的住處看貨,后某某青發現該批貨可能是贓物遂拒絕購買并于事后報案,警察在接報于當日在龍崗區將黃某某、楊某某抓獲歸案,后在黃某某的住處繳獲其盜到的1204塊的電池(經鑒定,價值人民幣6230元)。2014年,溫某某主動投案至警局,民警在本市寶安區繳獲溫某某向向楊某某購買的17083塊電池。
警方認定黃某某、楊某某涉嫌盜竊罪,溫某某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王平聚刑辯律師團提出了以下辯護意見:
一、在本案中溫某某市從犯,應當從輕判處。
二、被告人溫某某有自首情節依法應當從輕處罰。
三、被告人溫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當庭認罪,悔罪態度較好。
四、涉案財物已歸還,社會危害性有限。
綜上所述,請求對被告人溫某某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