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14日,大一學生閆嘯天在輝縣市高莊鄉土樓村過暑假期間,和朋友王亞軍去河邊洗澡時,在鄰居家門口發現鳥窩,于是二人拿梯子攀爬上去掏了一窩小鳥共12只。飼養過程中逃跑1只,死亡1只。后來,閆嘯天將鳥的照片上傳到朋友圈和QQ群,有網友與他取得聯系,說愿意購買小鳥。他以800元7只的價格賣給鄭州一個買鳥人,280元2只的價格賣給洛陽一個買鳥人,還有1只賣給了輝縣市另一買鳥人。同年7月27日,二人又發現一個鳥窩,掏出4只鳥。次日,二人被輝縣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二人被批準逮捕。
2014年11月28日,輝縣市檢察院向輝縣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審理認定,他們掏的鳥是燕隼,屬于國家二級保護動物,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一審判決,以非法收購、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閆嘯天有期徒刑10年半,以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王亞軍有期徒刑10年,并分別處罰金1萬元和5000元。贠某因犯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獲刑1年,并處罰金5000元。新鄉中院在二審中對一審判決予以維持。
二審判決后,閆嘯天之父閆愛民不服,并以“閆嘯天無犯罪預謀、無犯罪動機,主觀上不知所獵捕的隼是國家重點保護動物,且認定獵捕鳥的數量為16只證據不足,鑒定結果錯誤,不應該是燕隼,量刑過重”等為由,向新鄉中院提起申訴,希望法院能啟動再審程序。
新鄉中院駁回申訴的理由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申訴人的申訴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再審條件,予以駁回。
新鄉中院在《駁回申訴通知書》中還認為,經審查后認定,原審被告閆嘯天的犯罪預謀、犯罪動機足以認定;原審被告閆嘯天、王亞軍在偵查階段及一審開庭時均對獵捕隼16只和所獵捕隼去向供認不諱;涉案動物的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均有法定鑒定資質,鑒定程序合法;原判量刑也在法定幅度內,并無不當。
如需法律幫助,詳情請垂詢深圳刑事辯護律師王平聚辯護團隊
聯系電話:13902983029
地址:深圳市福田區蓮花支路1001號公交大廈350室(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旁)
了解更多資訊,請關注王平聚刑事辯護團隊官網(中國名律師刑事辯護網):
http://www.pio43q6j.cn/
或掃描二維碼,關注王平聚刑事辯護團隊微信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