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梁某某涉嫌販賣毒品案,有王平聚刑事律師辯護團為其提供辯護。根據深圳檢方指控,2014年11月27日16時許,蔣某打電話聯系被告人某某寬,向其購買了5個冰毒毒品,某某寬同意。之后某某寬即聯系被告人梁某某得知有貨后,告知蔣某價格并與梁某某約好交易地點。被告人梁某某隨后聯系被告人歐某某,雙方約好在東莞市某鎮路口見面交易。隨后,歐某某向某東購買了6小包毒品,某東另外贈送了1包毒品給其吸食。之后,歐某某與被告人梁某某在東莞某鎮見面交易,被告人梁某某以600元價格向歐某某購得毒品甲基苯丙胺5小包,歐某某還贈送了1小包毒品給梁某某吸食。被告人梁某某拿到毒品后,于當天20時許,與被告人某某寬、蔣某在松崗見面交易,梁某某將5小包毒品交給蔣某,蔣某將750元交給梁某某。交易完成后,伏擊民警將被告人梁某某、某某寬抓獲,從梁某某身上繳獲1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和750元現金、手機一部,從蔣某身上繳獲其購買的5小包毒品,從某某寬身上繳獲手機一部。當晚22時許,偵查機關在東莞某鎮抓獲歐某某,在被告人歐某某身上繳獲一小包毒品、手機一部和600元現金。經鑒定,蔣某購買的5小包毒品共重3.6克,從中檢測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在被告人梁某某身上繳獲的1小包毒品中0.98克,從中檢測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在被告人歐某某身上繳獲的一小包毒品中0.67克,從中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檢方掌握了以下證據:
1.物證:涉案毒品、賭資照片;2.書證:情況說明,調取證據通知書、手機通話記錄、扣押筆錄、扣押清單、扣押決定書、毒品尿檢報告單、抓獲經過、情況說明、違法犯罪經歷查詢情況說明;3.證人證言:證人蔣某、楊某某的證言;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某某寬、梁某某、歐某某的供述和辯解;5.鑒定意見;6.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檢察院認為,被告人某某寬、梁某某、歐某某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重量分別為3.6克,4.58克,5.25克,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四款,應當以販賣毒品追究其刑事責任。
王平聚刑事辯護團經過查證發現本案系警方“特情引誘”下犯罪。
經過仔細的閱卷和會見當事人梁某某,王平聚刑事律師辯護團提出了自己的辯護思路:
一、本案系警方使用線人“特情引誘”梁某某等人犯罪,梁某某犯意是受蔣某等線人的激發所引起,主觀惡性較小。
二、一切的毒品交易都是在警方的控制小交付,毒品未能流入社會,沒有產生社會危害性。
三、梁某某在歸案積極配合警方抓獲其他犯罪分子,其有立功表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八條,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四、梁某某被抓后,認罪態度較好,有著強烈的悔罪表現,依法應從輕處罰。
五、在本案中,梁某某是幫助犯角色,主導本次毒品買賣的是其他人,根據法律規定從犯應當比照主犯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