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自網絡,侵刪)
01 公訴機關指控呂某犯單位行賄罪、行賄罪,并建議對其實行數(shù)罪并罰。
呂某,男,77年出生。紅X傳媒有限公司大股東,總經理。2013年,晚報新聞有限公司下屬廣告公司進行綜合類行業(yè)廣告獨家代理權招標,呂某找到時任晚報新聞有限公司總經理張某幫忙,表示中標后將酬謝60萬元。張某同意,在招標流程中給予呂某指點,紅X公司順利中標。2014年,張某兩次找紅X傳媒公司呂某借錢,呂某出借了70萬元。后呂某行賄張某之事東窗事發(fā),至呂某被羈押之時,張某仍未償還其向呂某借的70萬。經過調查,相關證據(jù)固定,公訴機關將呂某起訴至法院。指控書稱呂某在擔任紅X廣告有限公司總經理期間,違規(guī)使紅X傳媒公司獲取晚報新聞有限公司綜合類行業(yè)廣告獨家代理權,向國家工作人員張某行賄60萬元,情節(jié)嚴重;并為謀取不正當利益,以“借錢”的名義,送給張某70萬元,應當以單位行賄罪、行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并實行數(shù)罪并罰。
02 呂某承認第一筆60萬是為感謝張某的幫助,使紅X傳媒公司順利中標,獲得晚報綜合廣告類獨家代理權。但對第二筆70萬的性質,呂某辯解是借款,并提供了幾組證據(jù)證明。
其一,從呂某的筆錄及張某的證言中,對于本筆70萬元款項,主觀上兩人均認為是借款,而且是張某主動要求呂某出借。
其二,呂某提供了借款期間其與許某的股權轉讓協(xié)議,呂某將擁有的紅X傳媒公司的股份全部轉讓給了許某。主觀上,呂某并無繼續(xù)向張某謀取“不正當利益”的需要。
其三,在供述中呂某提到,呂某出借后曾經向張某某催討借款,但張某以資金周轉困難為由拖延還款,此供述也與張某對不還款的證言相一致。
呂某同時提出:主觀上,呂某個人與張某之間并沒有謀取不正當利益的需求;客觀上,檢察機關也未用證據(jù)查實呂某向張某“謀取不當利益”具體是什么,沒有形成謀取不正當利益的事實,
同時退一步分析,檢察機關將呂某的70萬元借款,主觀認識從“借款”轉化為“行賄”,也是基于張某不還款的勒索行為而發(fā)生。該行為實質上就屬于刑法規(guī)定的行賄罪的第三款:“勒索”情節(jié)。本款的規(guī)定是:“……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故此,呂某的行為不能構成行賄罪。
03 即呂某辯解的核心是:檢察機關并未查證自己獲取“不正當利益”的事實,在案證據(jù)并未證明自己獲取了“不正當利益”。檢察機關指控自己犯行賄罪屬于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
04 經過審理,法院最終認定呂某送出的60萬元構成單位行賄罪;呂某個人借給張某的70萬元,不構成行賄罪。
經過審理,法院認為,呂某作為紅X傳媒有限公司總經理,在招標活動中,為紅X公司謀取競爭優(yōu)勢,給予晚報新聞有限公司總經理國家工作人員張某60萬元,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單位行賄罪。
公訴機關指控呂某犯行賄罪,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
結合呂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罪行,可依法從輕處罰,法院最終判處呂某犯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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