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能讓投資者實現財務自由,也能讓其財產縮水甚至遭受重大損失。為維護期貨市場正常交易秩序,刑法設置了“操縱期貨市場罪”的罪名,以打擊為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為目的,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各種犯罪行為。
01 基本案情介紹
韋某,男,漢族,1968年出生,原系中X期貨有限公司技術總監。
孫某,女,漢族,1981年出生,原系東方公司總經理。
東方X公司自成立起即從事期貨、證券交易。2013年底,東方公司通過時任中X期貨公司技術總監的韋某在該期貨公司開設期貨賬戶。
東方公司以有償租借方式先后實際控制了林某等18個個人期貨及法人期貨賬戶,連同本公司自有期貨賬戶組,采用高頻程序化交易方式從事股指期貨交易。
2015年6月,東方公司在已使用高頻程序化交易的基礎上,利用自身研發的操作系統獲取的不正當的交易優勢和額外交易速度優勢,大量操縱中金所股指期貨交易。經統計,東方公司分別成交IC、IF主力合約110萬手和258萬手,共計非法獲利3.68億余元。
后東方公司操縱行為被行政主管部門查獲,公司總經理孫某被行政機關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02 審理結果:
經過審理,法院認定東方公司犯操縱期貨市場罪,判處罰金3億元,追繳東方公司違法所得人民幣3.68億元,上繳國庫;
韋某犯操縱期貨市場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并處罰金60萬元;
孫某犯操縱期貨市場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并處罰金100萬元。
03 孫某為何構成操縱期貨市場罪?
刑法182條規定: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是指以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為目的,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與他人串通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自買自賣期貨合約,操縱證券、期貨市場交易量、交易價格,制造證券、期貨市場假相,誘導或者致使投資者在不了解事實真相的情況下作出準確投資決定,擾亂證券、期貨市場秩序的行為。
本案中,東方公司在涉案交易日內對期貨IC、IF主力合約所實施的全部交易行為均是通過擅自安裝的、自行研發的操作系統,繞過中X期貨公司資金和持倉驗證,惡意取得相比其他合規投資者的操作優勢,屬操縱期貨市場行為,利用此操縱行為非法獲利3.68億元,構成操縱期貨市場罪。
孫某作為東方公司的總經理,公司期貨交易直接責任人員,全面參與東方公司操縱期貨市場行為,故公司及孫某的行為均構成操縱期貨市場罪,且均屬情節特別嚴重。
04 操縱期貨市場罪中的“其他方法”是如何認定的?
東方公司隱瞞了實際控制賬戶和大量賬戶使用高頻程序化交易等情況,規避了證監會所對期貨市場風險控制的監管,惡意取得不正當交易優勢;
再者,東方公司還擅自使用未經檢測的自主研發的交易系統,繞過中X期貨有限公司的資金和持倉驗證,相比其他合規投資者,減少了必須耗費的驗證時間,從而非法取得更快的交易速度優勢。這種利用新技術的方式屬于新型操縱行為,本質上符合操縱期貨市場的行為特征。屬于操縱期貨市場罪中客觀行為未被具體例舉出的“其他方法”。
05 “情節特別嚴重”是如何認定的?
東方公司實施操縱期貨市場,操縱手法隱蔽,操縱時間長,違法所得數額達3.68億元,遠超司法解釋的 7種“情節特別嚴重”之一的,違法所得數額在一千萬元以上的。
根據刑法規定,操縱期貨市場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故法院對東方公司,判處罰金3億元,同時,收繳公司3.68億違法所得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