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是廣東河源人,30歲左右,在深圳一直從事開藍牌車載客服務。后經朋友介紹,在工作之余,在陳某某的聯系和安排下接送嫖客和賣淫女且將其送到約定的賓館。后來,民警在例行檢查某賓館時,抓獲一對賣淫嫖娼人員,且在其二人的配合下抓獲本案的五名被告人,其中包括王某。經調查,被告人陳某某、周某某、何某某、張某某、王某、先后多次介紹俞某、胡某某、李某等多名賣淫女進行賣淫活動。其中,陳某某負責印制、派發含有招嫖信息的卡片,何某某協助陳某某接聽嫖客電話以及將嫖客信息告知陳某某,張某某與王某則在陳某某聯系和安排下接送嫖客和賣淫女,陳某某根據嫖客需求讓賣淫女與嫖客在車上見面,由陳某某或周某某與嫖客議價和收取嫖資,隨后將嫖客和賣淫女送到約定的賓館進行性交易,交易完成后,陳某某負責分配嫖資。審查起訴結束后,檢察機關認為陳某某構成組織賣淫罪,周某某、何某某、張某某、王某構成協助組織賣淫罪,并向法院提起了公訴。
2015年8月,王某的家屬來到廣東國暉律師事務所尋求委托王平聚律師團代為辯護。接受委托后,王平聚律師團積極會見當事人并在研究案卷的前提下查閱相關法律法規,為當事人努力尋找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綜合全案研究,在王某已經認罪的基礎上,王平聚律師代表團出具了以下四點辯護意見,為其從輕量刑辯護:
一、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是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
在協助賣淫的犯罪活動中,被告人王某只是負責臨時接送賣淫女這一環節,并不參與除此以外的任何行為,并且開車運送賣淫女的并非只是被告人王某負責,還有其他人員負責運送。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較小,系從犯。
二、被告人犯罪情節輕微,主觀惡性小。被告人王某主營是藍牌車載客服務,
并非受雇于被告人陳某某專職從事接送賣淫女服務;其參與協助組織賣淫時間短,共四十天左后,且運送賣淫女的次數少。
三、被告人王某歸案后坦白,認罪態度好。王某在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
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
四、被告人系初犯、偶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