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河南人,來深工作多年,在深圳寶安區的某工廠工作。于2015年某天夜里凌晨,李某某與幾個朋友吃完夜宵后,便駕駛轎車回家。開車經過某路段時,與正前方的騎著自行車的車某某發生碰撞,兩車造成一定的損壞,李某某逃離現場。路人報警和呼叫110,救護人員趕到現場后,將被害人送往醫院,后被害人車某某經搶救無效死亡。離案發不到8、9個小時,李某某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交警部門認定,李某某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相符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駕駛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違反了交通管理法規,是導致此事故發生的過錯,應承擔全部責任,被害人車某某不承擔責任。公訴機關認為李某某無視國家法律,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導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逃逸,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
緊接,李某某的家屬來到廣東國暉律師事務所尋求委托王平聚律師團隊代為辯護。接受委托后,王平聚律師團積極會見當事人并在研究案卷的前提下查閱相關法律法規,為當事人努力尋找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綜合全案研究,在李某某已經認罪的基礎上,王平聚律師代表團出庭為其進行了辯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屬于“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形。而本案中的李某某有自首情節,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經王平聚律師團隊的爭取,法院在綜合考慮被告人李某某的自首情節,事故責任,逃逸等情節的前提下,對其作出了2年有期徒刑的判決,對比其他案例和結合該案案情,該判決已是輕判,這是王平聚律師團隊不竭努力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