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2012年12月,趙某1(已判刑)租賃博羅縣XX村委會一出租屋作為印制場所,購買了印刷機、切紙機、紙張等設備及原材料, 及包某、段某、曾某1、林某1等人幫忙印制假發票,崔某某接受其雇傭,專門操作印刷機。至案發已印制并銷售了假增值稅專用發票6500份、其他假發票664225份。破案后,在上述印制點當場查獲假增值稅專用發票3450份、其他假發票220203份及印刷機、切紙機、紙張等設備、原材料一批。2018年2月,崔某某被甘肅公安局民警在其甘肅家中抓獲。
【判決結果】
經過法院審理,崔某某犯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0000元;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總和刑期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
【律師說法】
深圳刑事律師王平聚律師分析了其中法律關系及辯護思路:
1.崔某某的行為構成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和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是指非法印制、復制或者使用其他方法偽造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非法銷售、倒賣偽造的增值稅發票的行為。偽造或者出售偽造增值稅專用發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十萬元以上的,應予定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侵犯的客體為雙重客體,即國家的發票管理秩序和稅收秩序。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有關發票管理法規,實施了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的行為。本案中崔某某非法印制并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數量巨大;同時非法印制并出售除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以外的其他發票,其行為侵犯的是不同的法益,分別構成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和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依據法律規定當數罪并罰。
2.崔某某罪輕辯護的思路。在案件呈現的證據里,崔某某的行為觸犯了兩個罪名,同時身處共同犯罪中,如何在不利的證據中打開罪輕辯護的空間,仍然可以有所作為。從崔某某只負責印刷、沒有參與出售的行為,從其坦白,認罪悔罪的態度,以及歸案后積極繳納罰金的情節等方面,都可以盡力為其爭取有利的罪輕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