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至2019年3月,萬某、趙某共同雇傭他人,先后在河南省周口市、商丘市生產添加有西藥西布曲明的“瘦身咖啡”,并通過雷某等業務員利用網絡渠道銷售至全國各地。萬、趙二人銷售金額達800萬余元。而在此過程中,王某多次組織西布曲明貨源出售給萬某,非法經營數額達200余萬元。
2019年11月28日,經過審理,法院認定萬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5年,罰金1000萬元;趙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罰金700萬元;出售西布曲明的王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 這里分析這個銷售“瘦身咖啡”案件中涉及的幾個法律關系:
1.萬某及趙某共同生產、銷售含有有毒成分西布曲明的“瘦身咖啡”,觸犯了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涉案的減肥產品“瘦身咖啡”屬于食品范疇,但產品中發現含有國家禁用西藥成分西布曲明。
西布曲明,最早被用于治療抑郁癥,后發現其減輕體重作用明顯優于抗抑郁作用,因此被用于減肥藥研發,治療病理性肥胖癥。但長期臨床應用證實西布曲明副作用大,會造成血壓增高,心慌心悸甚至中風死亡。故這個曾經“風靡一時”的減肥明星配方在2010年被原國家食藥監總局發文禁用。國務院公布的《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名單》中西布曲明赫然在目,被明令禁止在我國使用。
2.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行為犯,也是結果犯。量刑分三檔:基本刑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即只要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就適用基本刑;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有其他6類嚴重情節之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而致人死亡或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最高刑期可到無期徒刑。3.本案中萬某和趙某兩人生產、銷售“瘦身咖啡”金額達800萬,屬于司法解釋規定的“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法院對兩名被告人適用了第三檔量刑。
4.王某多次組織西布曲明貨源供應給萬某及趙某,非法銷售金額達200萬元,觸犯了非法經營罪。
法律依據是2013年兩高發布的《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第11條:以提供給他人生產、銷售食品為目的,違反國家規定,生產、銷售國家禁止用于食品生產、銷售的非食品原料,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處罰。#減肥##食品安全##減肥##河南身邊事##河南#
5.值得一提的,是本案中雷某等3名銷售“瘦身咖啡”的業務員也被認定構成犯罪,罪名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對被禁用10年的西布曲明再現減肥產品江湖,危害不明就里的民眾身體健康,你有何看法?歡迎在評論區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