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光山縣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糾紛,判決被告光山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消除原告王某的不良信用記錄,并一次性賠償王某交通費、誤工費、精神撫慰金等各項經濟損失7000元。
2015年12月8日,王某打算貸款購車,卻發現自己被銀行征信中心列入了黑名單而無法貸款。在銀行查詢的“個人信用報告”中顯示:“2009年6月29日光山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發放的20000元(人民幣)農戶貸款,2011年6月29日到期。截至2015年1月,余額20000,逾期金額20000。最近5年內有44個月處于逾期狀態,其中41個月逾期超過90天”,但是自己并未在光山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辦理任何貸款業務。因消除不良記錄協商不成,王某便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光山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立即消除自己的不良信用記錄,恢復名譽,同時賠償自己各項經濟損失3萬元。
銀行方面則辯稱,目前我國征信系統沒有健全,王某只是被銀行列入沒有還清貸款的黑名單,不影響正常工作生活,僅僅影響的是貸款,王某的請求沒有事實根據,但是可以盡快消除征信中心黑名單中王某的名字。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光山縣農村信用聯社在辦理貸款過程中,疏于管理,審查不嚴,致使他人以原告的名義辦理了借名貸款,并產生了借款逾期未還的不良記錄,致使原告名字被納入不良征信系統,導致原告個人信用受損,信用等級降低,構成對原告名譽侵權,對原告精神造成一定損害,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本案的實際,結合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后果和影響,遂作出上述判決。
銀行征信體系是整個社會誠信體系建設的一部分,銀行通過企業、個人征信系統的約束性和影響力,培養和提高企業、個人遵守法律、信守契約、恪守信用的意識,有利于提高社會誠信水平。銀行對于信譽良好的企業與個人,給予較高的評級,對于不能如約還款或無還款意愿的,給予較低評級,評級的高低對企業、個人的生產、生活影響很大,所以,銀行的信用評級應客觀、公正、合法。本案中,銀行審查不嚴,導致他人冒用王某名義貸款且逾期不還,致使王某被銀行征信中心列入沒有還清貸款的名單,信用評級降低,信譽受損,銀行應當承擔起消除不良信用記錄并賠償相應損失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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