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1、貪污賄賂犯罪:貪污賄賂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使用公共財物,索取、收受賄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利益,破壞職務的廉潔性的行為。貪污賄賂罪,是以貪污罪、賄賂罪為中心構成的一類犯罪,此外還有相關的行賄、介紹賄賂等犯罪。
依照刑法第八章相關條文定罪處罰的犯罪案件。具體有:
(1)貪污案;
(2)挪用公款案;
(3)受賄案;
(4)單位受賄案;
(5)行賄案;
(6)對單位行賄案;
(7)介紹賄賂案;
(8)單位行賄案;
(9)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
(10)隱瞞境外存款案;
(11)私分國有資產案;
(12)私分罰沒財物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