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結合犯有拐賣婦女、兒童中強奸、誘騙、強迫賣淫的,定拐賣婦女、兒童罪,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后又出賣的,定拐賣婦女、兒童罪,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又收受賄賂,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定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等類型。
一、常見結合犯有哪些
結合犯,是指數個在法律上獨立而罪名不同的故意犯罪行為,由另一個法律條款將它們結合在一起構成一個新的獨立犯罪的情況。中國《刑法》中沒有結合犯的規定。
常見結合犯有如下幾類:
1.犯綁架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定綁架罪。
2.拐賣婦女、兒童中強奸、誘騙、強迫賣淫的,定拐賣婦女、兒童罪。
3.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后又出賣的,定拐賣婦女、兒童罪
4.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又暴力抗拒檢查的,定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
5.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又暴力抗拒檢查,定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
6.犯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又收受賄賂,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定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
二、結合犯具有哪些特征
1、結合犯所結合的數罪,原為《刑法》上數個獨立的犯罪。所謂獨立的犯罪,是指不依附于其他任何犯罪,符合獨立的犯罪構成的行為。數個獨立的犯罪,必須是數個不同的犯罪,而不是數個相同的犯罪。
2、結合犯是將數個原本獨立的犯罪,結合成為另一個獨立新罪,用公式表示就是:甲罪十乙罪二丙罪,丙罪便是結合犯。如果《刑法》將數個獨立的犯罪結合成為其中的一個罪,則不是結合犯。如綁架并殺害他人的,《刑法》仍然規定按綁架罪論處,故不屬于結合犯。
3、數個原本獨立的犯罪被結合為另一新罪后,失去了原有的獨立犯罪的意義,成為新罪的一部分。
4、數個原本獨立的犯罪結合為另一個獨立新罪,是基于《刑法》的明文規定。如果《刑法》沒有明文規定結合為新罪,則不是結合犯。而《刑法》之所以將數個原本獨立的犯罪規定成為另一獨立新罪,有的是因為原本獨立的數罪之間存在密切聯系,容易同時發生;有的是因為一罪是為另一罪服務的;有的是因為數罪的實施條件相同。
三、結合犯和結果加重犯的區別是什么
結合犯和結果加重犯的區別在于犯罪行為有幾個,結果加重犯本質上只有一個行為,由于造成了更加嚴重的后果,分則條文將其規定了加重法定刑處罰;而結合犯本質上存在兩個獨立行為,原本應該兩罪并罰,但分則條文將兩個行為規定為一個新的罪名,按照這一新的罪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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