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聚眾賭博的概念
聚眾賭博是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行為。
二、聚眾賭博罪的量刑標準
1、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聚眾賭博被查獲后,公安機關會依照以上法律進行處罰,如果構成犯罪,則會追究其刑事責任。
2、我國刑法規定: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3、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4、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 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五千元以上的;
(2) 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五萬元以上;
(3) 組織三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二十人以上的;
(4) 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5)其他聚眾賭博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5、以營利為目的,以賭博為業的,應予立案追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