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月 10 日,上海法院發布一起為“求子”犯下重婚罪的案例。2006 年,被告人岳某與第一任妻子結婚,兒子生病夭折,岳某希望妻子再為其生個男孩遭拒,后二人于 2013 年離婚。為求子,同年岳某與林某登記結婚,又育有一女。2016 年開始,岳某以其父親生病為由常回老家。后來林某得知岳某曾在帶大女兒出去玩時攜一懷孕女性陪同。經證實女性名叫邢某某,與岳某早已在老家以夫妻名義同居,最后邢某某分娩的也是一個女兒。2021 年底,經林某向公安機關控告,岳某被抓獲。最終法院判決被告人岳某犯重婚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那么,從法律角度如何評價岳某的行為呢?
首先,三個女兒,岳某都必須支付撫養費。
《民法典》第1085條規定,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具體而言,只要三個女兒都是岳某親生的,不論其與三個女兒母親的關系如何,即便是婚外生子,其都必須承擔其一方的撫養費。
注意!岳某所要承擔的是三個女兒一半的撫養費。意思就是說,由于孩子的撫養費原則上是父母各承擔一半,因此分到岳某頭上,其只承擔一半。當然,離婚時另有約定按約定執行。
其次,《民法典》第1091條明確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做出背叛婚姻行為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換而言之,由于岳某在婚姻存續期間與其他女子同居生子,侵犯第二任妻子林某的合法權益,因此林某可以在主張離婚時要求岳某作出經濟賠償。即在劃分夫妻共同財產時,岳某要少占一定的比例。
最后,岳某構成重婚罪,需承擔刑事責任。
所謂重婚罪,是指明知對方已婚或在自己已婚的情況下,仍然與對方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或生下兒女的犯罪行為。也就是說,不論是本人已婚,還是對方已婚,只要侵害了本人或對方配偶的合法權益,均構成此罪。注意!此罪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是明知。
具體到本案中,由于岳某與邢某共同生活時,一直對邢某聲稱自己已經與第二任妻子林某離婚,邢某也信以為真,即邢某是不明知,因此本案僅岳某一人構成此罪。
刑法第258條規定,構成重婚罪的,不論男方還是女方,均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據此,法院經審理后根據岳某的犯罪情節,以及其認罪認罰等悔罪表現等,故決定對其從輕處罰。最終岳某因重婚罪被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目前,判決已生效。
最后,其實生兒生女都一樣,女兒也是傳后人,沒必要為了生兒子以身試法,否則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