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女子被騙50萬后,哭求民警讓其再轉20萬把之前的50萬體現,最終該女子放棄轉賬。遭遇詐騙追回錢財的方式包括向公安機關報警,將追繳的財務退還,未能追繳的,向法院起訴賠償。詐騙罪的立案標準為詐騙公私財物三千元以上。
一、女子被騙50萬后哭求民警要再轉20萬
近日,湖北黃石公安通報了一起電信詐騙案例,一女子被騙50萬之后,竟然哭著求民警讓她再轉20萬。
根據通報,一位銀行工作人員報警稱,有位客戶疑似被騙,勸阻不住,堅持要轉賬,黃石金山派出所民警立即以最快的速度趕到現場。
據該女子稱,她是在某平臺買的理財產品,已經投進去50萬,并認為再轉進去20萬,就能提現。
面對民警的竭力勸阻,即便知道對方只是個人賬戶,當事女子仍然“執迷不悟”,后來居然急哭了,說想提現,今天必須轉賬,甚至聲稱,在銀行不讓轉,就回家后用手機轉。
無奈之下,民警只能將女子帶回派出所。
最終,在民警苦口婆心的勸說和真實案例類比的講解下,女子終于如夢初醒,放棄了再轉賬的想法,避免了更大的損失。
遭遇詐騙追回錢財的方式就是向公安機關報案,向警方提供相應財產證據以及涉嫌詐騙人員的各種信息。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后,會追繳被騙的錢,并且責令詐騙分子退賠。如果遭受的損失不能全部退賠,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詐騙分子賠償損失。
《刑法》第六十四條【犯罪物品的處理】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三、詐騙罪的立案標準
詐騙罪的立案標準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最后,提醒各位遭遇電信詐騙,做到不聽、不信、不轉賬,購買理財產品應該去正規平臺購買,避免上當受騙!法治導向文明,關注王平聚律師為您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