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得從2015年說起。河南永城芒碭山,西漢梁王墓葬群隱于山間,是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當年山間發生了一起盜墓案,盜墓團伙用炸藥爆破造成其間小南山頂達5米的盜洞。盜洞雖未觸及墓葬群,現場也沒有文物被盜。但爆破使得古墓暴露位置,給下一步保護古墓葬增加難度,由此增加了專項保護基金1500萬元。而在8名盜墓分子中,就有在半山腰擔任“放風工作”的臥底警察任某。
3年過去了,當年潛逃的盜墓者全部被警方抓獲,盜墓團伙兩名頭目在2018年被法院以盜掘古墓葬罪處于11年及6年的有期徒刑后,臥底警察任某也因當年未及時制止盜墓者的爆破行為,在2020年10月被被控涉嫌玩忽職守罪,進而被批準逮捕。
一個接受命令打入盜墓團伙的“臥底“專案民警,因為執行任務中無法及時對7人盜墓團伙進行抓捕,被檢方以涉嫌玩忽職守罪逮捕,事件中的幾個事實細節顯示了檢方指控過于輕率且不公。
其一,當年盜墓者有8名,而臥底的警察僅任某一人。夜黑風高,經上級批準安排的抓捕盜墓者時間是子夜時分,且任某被盜墓團伙安排在半山腰為盜墓“放風”。當夜10點多盜墓者用炸藥爆破古墓,在那樣的情形之下,若要求任某以一人之力對盜墓者實施抓捕,不僅打草驚蛇,更可能生命不保。打擊犯罪,即便是警察使命所然,彼時場景,如此要求是不是強人所難?是否對其履行天命職責過于苛責?
其二,根據當時永城區文物局開具的一份衡量墓穴損失的證明文書,盜墓者爆破行為造成古墓位置暴露,給文物保護工作帶來不便。為進一步加強漢梁王墓群安全保衛工作,文物局特申請專項基金1500萬元,實際到賬1000萬元。按照檢方意見,這個損失應當被認定為玩忽職守罪中的“重大損失”,因此本案符合刑法玩忽職守罪的立案標準,進而啟動對臥底警察的刑事追責。
誠然,法律規定的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不認真履行職責,從而導致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從本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可知,導致公共財產、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是構成玩忽職守罪的客觀要求。但若檢方僅以一個客觀損失結果,不結合案發時復雜特殊的實際情況,來倒推行為人有放縱犯罪繼而造成國家重大損失的主觀罪過,是否違反了認定犯罪須遵循主客觀一致的原則?是否有客觀歸罪的嫌疑?
根據網上披露的公安機關當年的匯報材料及上述疑惑之處看,難于確認警察任某及派出所所長存在不負責任的行為。若強行認定臥底專案干警的行為屬于法律意義上的“玩忽職守”,認定其玩忽職守與古墓葬被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進而指控兩人涉嫌玩忽職守罪,顯得辦案檢方的指控輕率而不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