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在強烈的民意之下,《刑法修正案(八)》回應民意關切,把醉駕行為納入刑法規制,成為“危險駕駛罪”打擊的4個行為之一。這個罪名在我國適用10年之后,“危險駕駛罪”超過了“盜竊罪”,躍升為犯罪數量第一名。而“醉駕”行為入罪,占到危險駕駛罪的三分之一。
對這個現象,一直以來提高“醉駕入刑標準”或“取消醉駕入刑”的呼聲不絕于耳。在全國“兩會”之際,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周光權提出了議案,適度提高“危險駕駛罪”的入罪標準。對醉駕型危險駕駛罪的社會效果,網上支持者與反對者展開了很多的討論。對一個社會治理方案引發如此意見不一的討論是件好事,這樣可以更好地把這個“醉駕入刑”這個治理手段掰開來看,讓其積極有利的一面和運行10年后存在的消極面都展現在民眾面前,凝聚共識,也是一場全民共參與的大普法。
而筆者完全支持周光權教授提出的議案:適度提高“醉駕”入刑的標準。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我們是一個人情社會的國家。酒文化在我國源遠流長。親朋好友,同學同事相聚,少不了喝上兩杯,這個風俗習慣已經成為我們長久以來生活的一部分。而進入汽車時代的我們,居民家庭汽車保有量也大幅度上升,在這兩個前提之下,醉駕幾率的上升幾乎是無可避免的。
目前我們對醉駕入刑的標準是80毫克/100毫升。事實上,每個人的酒精耐受性不一樣,并非所有人飲酒之后都會影響到駕駛的判斷力,喪失安全駕駛的能力。因此適當提高入罪標準,譬如提升到200毫克/毫升,既不會對社會司法資源和酒駕者造成損失,也同樣能懲治、預防醉駕可能造成的危害。
對醉駕且造成迫切的社會危害的醉駕者而言,將其納入刑罰予以懲治有積極的社會意義,也是良好社會治理的需要,符合民眾的期待。
我們要看到,醉駕入刑的法律后果很嚴重,醉駕將納入個人信用記錄,貸款、消費等受到限制。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行為人不僅不能得到保險公司的理賠,還要被吊銷駕駛證,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不夸張地說,醉駕能夠讓行為人瞬間從天堂掉入地獄,不說自己可能失業、坐牢、傾家蕩產,少數由醉酒駕車引發的惡性交通事故還使得被害人遭受重大人身、財產損失,導致一些人間慘劇。
但對一部分符合醉駕入刑標準,但事實上仍能保持安全駕駛的犯罪者而言,可以用更有力度的行政處罰的方式對其進行懲治,而不是將其納入犯罪打擊。
如果說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醉駕者領受刑罰是咎由自取,那有一個不容忽視的事實是,刑事犯罪留下的案底,可能會影響到其子女的參加公務員考試、征兵、銀行、國企、事業單位、軍校和警校等的政審。而如果報名的是特殊崗位,如警察、監獄等相關崗位,還需要三代以內近親屬無犯罪記錄證明材料。
即便危險駕駛罪是刑法分則中最輕的罪名,其最高刑罰是拘役。但只要入罪,就會留下“案底”,對家庭二代、甚至第三代帶來影響。在每年高達30萬人因醉駕被判刑的現況下,顯然對這些被影響的子女后代是不公平的。這個“禍及三代”的治理后果,顯然并非我們的目的。這也是值得有關部門重視的。
刑法作為我國法律體系的部門法,也是保護社會法益最后一道屏障。除了刑罰后果最嚴厲,謙抑性也是刑法的內在特點之一。所謂的刑法的謙抑性,就是說不應輕易利用刑法處置違法行為。
醉駕存在潛在危害是這個社會的共識,雖然適度“拉高”醉駕入刑的標準,但對醉駕者造成實際危害結果的各種情形,通過“危險駕駛罪”中“嚴重情節”進行列舉,也能予以相應的打擊。#法律視角看兩會##代表建議取消醉駕入刑##建議統一醉駕入刑執行標準##酒駕#
而未到入罪標準的酒駕者,交由行政處罰,可以加大處罰力度,從而迫使醉駕者引以為戒,逐漸養成“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的習慣。移風易俗,非一朝一夕之功。治理醉駕這個有一定危害性的社會問題,不應把刑罰視為最重要的方式。適度提高醉駕入刑標準,或是一個可以嘗試的治理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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