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6日,河北邢臺縣徐姓女子開著一輛白色Polo,被其公公駕駛的黑色“現代”轎車強行截停,于是徐某某開車撞擊其公公停在路邊的轎車。其公公從車上下來后,被勸架的男子攔住并推向到一邊。女子再次后退又加速撞到黑車上,多次撞擊直到把黑色大眾撞得面目全非。最后一次女子轉向撞向阻攔的人群,眾人急忙躲藏,現場的畫面十分驚險。幸而該事件無人傷亡。最后徐某某撥打110報警電話投案,并已被警方控制。據知情人說徐某因正和丈夫鬧離婚,期間與其公公產生矛盾導致此堪比大片的驚魂事件。#女司機駕駛白車瘋狂撞擊黑車##女司機##河北邢臺##邢臺身邊事#
【王律說法】
1.徐某在公共道路上駕車撞擊車輛,并撞向路上阻止其撞車行為的路人,是否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回答是不構成。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危險性相當的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對于未達到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程度的危險方法不能構成本罪。
這里的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犯罪對象是不特定的人或者公私財物。
徐某雖是在公共道路上實施了駕車撞車又撞人的行為,但其針對了特定的受害人群。故其行為并不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構成。
2.徐某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
根據法律的規定,故意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應當立案偵查,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
如果經司法鑒定損壞的車輛價值超過五千元,那么徐某就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將面臨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3.徐某是否要承擔刑事責任?
如果經鑒定,徐某撞壞的大眾車價值未超過5000元,不構成刑事犯罪,其違法行為也將受到相應的行政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此外,如果女子最后開車撞向人群造成人員傷亡,徐某將涉嫌故意傷害罪。
而撞車如果認定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那徐某將面臨著數罪并罰的刑事責任。因為撞車與撞人兩個行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會被單獨評價。
4.如果最后女子涉嫌犯罪,但因其有主動打電話報警的行為,此行為可被認定為自首。自首是法定的從輕量刑情節。再者,女子因家庭糾紛做出此違法行為,若構成故意損壞財物罪,如得到其公公的諒解,也會獲得一定程度的從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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