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平聚刑事團隊
(圖片自網絡,侵刪)
流浪狗的出現,猶如城市的皮膚頑疾,揭示的是都市中生活的人與動物不和諧的關系,及城市管理中相關管理行為的不完善。
流浪狗致人傷殘,在真正主人缺失,無辜傷殘者治療需要費用的情形之下,該由誰來承擔責任?筆者認為,愛心行善舉的長期投喂者承擔賠償責任,不合情理。
事情起因于2019年9月,遵義正安縣60多歲的昝某買菜途中被一流浪土狗撞倒,后經鑒定傷情達十級傷殘。在找不到真正主人情況,又需要治療費情形之下,昝某一紙訴狀把長期喂養流浪狗的萬某告上法庭,經過審理,正安法院判令要求萬某賠償各項損失共計6萬余元。萬某不服,上訴至遵義中院。9月4日,經過遵義中院審理,昝某與萬某達成調解,萬某當庭兌現了4萬元賠償款。
愛心投喂流浪動物,導致流浪狗對投喂者形成一種依賴關系,投喂者事實上構成動物的“管理者”。而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由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在一般情形下,被侵權者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是侵權者的免責、減責事由。
故正安法院依法判令投喂者萬某承擔賠償責任,從法律規定出發,是符合法律規定。
然而此案一經披露,在網絡上炸了鍋。網友議論紛紛,形成兩種意見洪流。深受流浪狗侵擾之苦的網友認為,法院判的好。而持相反觀點的意見則是:好人這么不能做了?!保護動物難道錯了嗎?!
一方面,投喂流浪狗,無疑是一份善舉,愛心的表現。這樣的善舉是對另一種生命的尊重和愛護,不以利益為導向為目的。在這個物欲橫流的社會中,類似善舉不是太多,而是太少,應當被社會所推崇,褒獎。
另一方面,我們的城管、農林等對流浪動物有管理職責的政府部門,我們的社區或街道辦或防疫部門,是否已盡到自己的管理職責?是否制定了相關的預防措施、責任承擔方案?如果在管理行為中存在漏洞、缺失地方,諸如發生流浪狗傷人的事故,是否對受害者提供相關的救濟手段?
城市管理工作龐大復雜,再多的治理手段和措施都可能不盡完善,存在漏洞。因此我們需要并鼓勵市民秉承良善風尚,投入到共同治理,共同維護我們的城市治理中來。這些善舉無法一一列舉。但沒有利益導向,抱持著對動物生命的尊重和愛護,義務投喂流浪狗的行為,毫無疑問,屬愛心善舉。筆者以為,我們的司法機關不應當機械地適用法律的規定,將此類投喂流浪狗的行為歸類到“事實管理人”行為中。
誠然,法院的做法無懈可擊。法院遵循“不告不理”的審理規定。原告未起訴相關的管理責任的政府部門,法院遵循程序審查,不能判令未列入被告人名單的第三人承擔責任。
但是,我們仍然從上訴前調解的行為中,從愛心投喂者萬某最終承擔4萬元的賠償款新聞中,感受到深深的遺憾。
我們期待的是,讓真正的動物管理人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我們希望的是,付出愛心的人們能得到社會贊賞的目光和對待,而不是承擔“賠償款”這樣的“褒獎”方式。不要冷了善舉者的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