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平聚刑事團隊
(圖片自網絡,侵刪)
7月2日,網絡傳出一個令大家擔憂的消息,南京的9名在校大學生被河南警方帶走后被刑拘。消息中稱:這些學生在有人組織下,前往南京市江北新區行政審批局注冊數百家公司。甚至一名大學生名下注冊了32家公司,此外,這些被同?!敖鹦铡蓖瑢W以1000元至1500元的手續費鼓動“賺外快”的大學生同為多家公司的高管。據南京警方相關人士介紹,這些公司被注冊后,又被用來詐騙,涉及到的金額很大。河南警方已經立案。
出借身份證雖是小動作,但蘊含了很大的法律風險,不可不知。
從南京警方通報來看,他們只是協助辦案,被跨省刑拘的大學生是否涉嫌詐騙罪?從大學生描述出借身份證的行為來看,目前可以肯定這樣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刑法規制的是具有危害社會性的犯罪行為。而判斷出借身份證的行為是否構成詐騙罪,需要判斷犯罪嫌疑人在主觀上是否存在詐騙故意,這種主觀心態,既包括直接故意,也包括間接故意。如果大學生們主觀明知對方用身份證辦理的公司是用于詐騙犯罪,仍然默許,放任。這屬于間接故意的心態,是構成詐騙罪的共犯的。
刑法作為維護社會安寧秩序的最后一道防護,謙抑性原則是其最重要的一個原則。這意味著,并不是所有構成犯罪的行為都一定要繩之以法。
在校大學生雖然已是成年人,但涉世未深,對出借身份證可能帶來的嚴重的法律后果缺乏清晰認識,也無詐騙犯罪的故意,若他們出借身份證辦理的公司涉嫌大額詐騙犯罪,根據大學生們社會經驗的局限性,缺乏作惡的小白心態,從刑法的謙抑性原則,也不會輕易啟動刑事追訴。目前的刑事拘留,或更多的只是協助相關案件的調查需要。
然而,雖然大學生出借身份證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但出借身份證的行為,屬于違法行為,可能會為他人從事不當或違法行為提供條件,導致利害關系人權益受損,從而可能會導致本人承擔賠償責任,并會遭受治安處罰,甚至潛在的民事責任的承擔。
《居民身份證法》第16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并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我國的公司法把一個公司從生到死的過程中權利義務各方安排的明明白白。出借身份證辦理公司,當法定代表人,高管,風光的表面,可能帶來暗藏的可怕風險。實際生活中也有很多出借身份證后惹上官司,被債權人起訴,大額債務從天而降的麻煩事。
無論是把身份證借給朋友開公司,辦理機動車行駛證,都可能把自己拖入潛在的風險當中。如果想以并非自己所為,自己只是出借身份證作為辯解事由,法律也規定了一套“推定”知情,并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等制度。最終的結果,可能仍然是必須與“事件經營者”“實際股東”“實際法定代表人”等實際獲益者,操作者承擔共同責任,連帶清償責任。
小小身份證,大大的權與責。守護自己的安寧權利的第一人,首先是自己。(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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