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自網絡,侵刪)
疫情肆虐之下,有兩類尋常時候肺炎疑似病人的正常行為可能涉嫌犯罪,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需要我們警惕:
一類是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并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
第二類是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在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并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
全國已經有多起類似行為被立案調查,進入刑事訴訟程序。
緣何疑似病人兩類尋常行為在此特別防控時期會涉嫌犯罪?又會面臨怎樣的刑事責任?
01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人的界定:
疑似病人,是根據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所表現的臨床癥狀和流行病學史進行診斷, 臨床表現為,潛伏期1-14天,一般為3-7天。以發熱、乏力、干咳為主要表現。少數患者伴有鼻塞、流涕、腹瀉等癥狀。而沒有進行實驗室檢查,也就是醫學上常用的臨床診斷病人。如果被觀察后確診,則轉為正式病例(確診病例)。病人診斷根據湖北省和湖北省以外其他省份區別對待。
02了解涉嫌的罪名: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本罪打擊的行為包括,故意使用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其他危險方法的危險性,在認定時必須進行同類解釋,它必須具有危險方法的等同性,其他方法要和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行為的危險性相當;而對公共安全的解釋,是指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財產的安全。
對觸犯本罪的,刑法規定了兩類刑事責任:一是在第114條里規定的,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是本罪刑事責任基本擋;二是在第115條第1款規定的結果加重犯,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所以對本罪的理解為,本罪不需要構成嚴重后果,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就涉嫌犯罪。
03 疑似病人隱瞞行蹤或者擅自脫離隔離治療,進入公共場所或交通工具,造成病毒傳播行為的定性分析:
鑒于本次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傳播途徑和方式強烈程度,1月20日,我國衛健委已經發布第一號令,規定: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并采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
同時,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規定的檢疫傳染病管理。
故可知,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人,一旦確診,將存在強烈的傳染性和危害性。而在確診前,如果有拒絕隔離治療,隱瞞行蹤或者擅自脫離隔離治療,進入公共場所或交通工具,造成病毒傳播行為,實質上,已經危害了不特定大多數人群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財產。故疑似病人的這兩類行為,符合刑法規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要件,涉嫌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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