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自網絡,侵刪)
從2005年的一個高中生,到2018年,13年后,28歲的張志超終于洗刷冤屈,從被認定為強奸犯經再審改判無罪。在這漫長的追求正義的過程中,除了張媽媽的堅持,也離不開辯護律師的付出和支持。
“張志超案”彰顯了我國法治的進步,也引發了民眾對刑事律師在案件中的辯護工作有效性的討論。
刑事律師,介入刑事案件后也稱為“辯護人”。即在法律規定的框架下,為委托人進行辯護,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權益的法律工作者。對律師辯護工作有效性的評價,因案件的不同會有不同的“有效”的體現。有的“有效性”非常明確突出,譬如“張志超案”,張志超冤情得以洗涮,恢復清白,實現了心中期許的公平和正義;
也譬如,委托人被指控的重罪罪名經過刑事律師的努力,變更為輕罪罪名。然而這些刑事律師的“高光”時刻,并不代表了律師實現有效辯護的全部。
實務中,仍然包括很大一類案件,刑事律師承擔付出很多工作,而最終的判決結果看起來卻似乎并不理想,似乎刑事律師的介入幫助,未取得效果。然而事實真是如此嗎?來看看我們團隊親辦的一個毒品犯罪案件:
01
大東,男,因涉嫌在網絡上販賣大麻被警方拘留、逮捕。檢察院在起訴書中指控“大東”涉嫌販賣大麻多次,情節嚴重。而從會見“大東”的過程中,他自始至終未承認自己多次販賣大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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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販賣情節,屬于販賣毒品罪的加重情節,如果被法院認定,大東可能的量刑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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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們根據案件的事實和證據,結合大東的陳述,向檢察院遞交了法律意見書,闡述大東未構成多次販賣情節的事實和依據。在檢察院接受了我們的法律意見書之后,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進行補充偵查。當公安機關結束了補偵工作后從新移送檢察院,我們又進行了補偵工作的閱卷,在這份補偵證據中,赫然增加了大東涉嫌多次販賣的新的證據。
04
我們再次前往看守所會見大東,跟他溝通辦案機關新補充的關于他多次販賣的新證據。大東對堅持不承認多次販賣情節猶豫了、遲疑了。我們耐心地給他分析新出現的證據對他承認指控的事實意味著什么,來回的分析他可能面對的風險。最后,他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并在開庭審理時,大東做了承認多次販賣的指控的陳述。這個態度的轉變對爭取從輕量刑有很正面的意義。
最終,法院認定,大東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后利用網絡多次販賣給他人,情節嚴重,被判處3年有期徒刑,算是一個從寬處理的結果。
05
一方面,在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情況下,對被告人定罪量刑有法可依,判決結果似乎并無太大懸念;另一方面,所有的陳述也都由涉案當事人自己做出。但在身陷囹圄情形下,要真正理解自己的供述導致的法律后果;保護自己理應享有的合法權益不被辦案機關“誤傷”;理解復雜的刑法及刑事訴訟法的龐大的規定,并據此做出真正對自己最大利益的決定,對任何一個非法律專業人員而言,甚至非專門從事刑事案件的律師而言,從來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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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一個具備專業知識和經驗的法律人站在涉案人身邊,為他分析可能面臨的法律風險,幫助他做一個基于彼時特殊情形下對自己最有利的選擇,努力尋求獲得清白,恢復名譽,或是基于法律的規定獲得量刑的減輕,盡早恢復自由。無論從心理支持到實際的幫助,刑事律師的工作都是非常有必要有意義的。即便最終結果可能達不到心理的期待,那也需要在付出全部努力去爭取后才能得知的。
07
面對代表國家力量的強大的進行刑事追責的辦案機關,要身陷囹圄者獨自一個人去戰斗?抑或選擇一個專業的支持者“并肩作戰”?相信這不是一個困難的選擇。(完)
留言互動:面對不幸身陷囹圄者,你會建議對方選擇專業的刑事律師嚴陣以待努力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還是會因為案件結果很可能不是理想的樣子,建議其挽起袖子獨自對抗?說說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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