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海口3月21日消息(記者朱永通訊員崔善紅)海口一酒吧店長黎某某及酒吧服務員曾某某明知客人在包廂內吸毒仍為客人提供服務。近日,龍華區法院一審均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分別判處黎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判處曾某某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
黎某某(現年36歲,海南樂東人)在擔任海口市龍華區金貿中路一酒吧店長期間,酒吧針對來酒吧包廂內吸毒的客人和正常消費的客人制定了不同的收費標準,吸毒的收費高于正常消費的30%。2014年10月8日凌晨1時許,吸毒人員勞某等人陸續來到酒吧包廂消費,部分人員在包廂內吸食毒品。黎某某作為酒吧店長,在明知客人開包廂吸毒的情況下,仍為客人提供服務,容留客人吸毒。曾某某(現年26歲,海口人)于當日12時左右進入包廂,明知包廂內客人在吸食毒品仍繼續為客人提供服務,繼續容留客人吸毒。當日17時許,公安民警接到群眾舉報后進入該酒吧,當場控制黎某某、曾某某及涉嫌吸毒人員47余人,繳獲吸毒工具一批,透明塑料袋包裝的毒品六小包(經鑒定,含氯胺酮成份,凈重14.8014克),玻璃瓶包裝的毒品兩瓶(經鑒定,含氯胺酮、咖啡因、尼美西泮成份,凈重22.1克)。后公安機關對吸食毒品的勞某等19人分別給予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
龍華區法院經審理認為,黎某某、曾某某在酒吧經營場所內,明知他人吸毒仍提供場所及服務,容留他人吸毒,其行為均已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應予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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