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個深夜,北京東城區的警方突然接到群眾舉報,在某賓館里有人正在進行假幣貿易。人民警察聞風而動,迅速去制止了這場非法的交易。犯罪嫌疑人陳某就是在這次有群眾舉報人民警察參與的行動中被抓獲的,當場從他身上搜出假幣近五萬元。把陳某帶回警察局一審,陳某又交代了家里還有假幣,警方又從陳某的家里搜出了十多萬假的人民幣。
對于陳某的行為已經涉嫌了非法持有假幣罪。其是個選擇性罪名,全稱是持有、使用假幣罪。持有、使用假幣罪失主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持有、使用,數額較大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持有、使用,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巨大的,處三到十年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于什么是“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2000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頒發相關的司法解釋,對以上三個環節作出了分類。根據司法解釋規定:“明知是假幣而持有、使用,總面額在4000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屬于“數額較大”即處三年以下……面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屬于“數額巨大”,即判處有期徒刑三到十年……總面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即處罰十年有期徒刑以上……
在本案中,陳某的行為對于4.7萬元的定性不是很清楚,因為不知道是出售假幣還是持有假幣,從理論上分析存在多種可能性。而對于家中的14萬人民幣是比較確定的是非法持有假幣。對于面額十多萬的假幣,應屬于五萬到二十萬之間,屬于“數額巨大”的情形,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會被判處罰金。
另外說明的是,在本案中是警方接到群眾舉報,賓館內有人在搞假幣買賣貿易,并且刑法中還存在一個相關罪名:“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很難認定是不是在出售,及出售多少。所以,在陳某家中搜到的現金除非有確鑿的證據,不能在定“出售、購買假幣罪”而是要定“持有假幣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