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4年起,陳某某以個人名義發放高利貸。2016年3月,陳某某成立融寶公司從事高利貸業務。2016年4月,被害人呂某某至融寶公司,提供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個人房屋產權調查等材料欲借款15萬元,呂某某寫下借款25萬元的借條、簽訂個人借款合同后,因隱瞞房屋已有抵押的情況未獲得放款。
同年6月,陳某某篡改個人借款合同中的借款地點,虛構呂某某借得25萬元且未歸還的事實,向上海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并申請訴訟保全,要求呂某某賠償本金25萬元及相應利息。同年7月,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凍結呂某某名下銀行存款25萬元,不足部分則查封、扣押其相應價值的財產。
2016年4月,姜某某至上海榮寶公司借款,實際借得28.8萬元,但寫下借款70萬元借條并簽訂個人借款合同,姜某某于次月歸還2萬元。同年6月,陳某某利用手中姜某某的借條,委托律師以捏造的姜某某借款70萬元的事實,向上海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并申請訴訟保全,要求姜某某賠償本金70萬元及相應利息。同年7月,上海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凍結姜某某名下銀行存款70萬元,不足部分則查封、扣押其相應價值的財產。
【判決結果】
經公訴機關提起公訴,人民法院審理后判決如下:對陳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十二萬元。
【律師說法】
深圳知名刑事律師王平聚分析如下:
1. 陳某某的行為構成虛假訴訟罪。虛假訴訟一般包括以下幾個要素:以規避法律,法規或國家政策謀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含有虛構事實;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序;本案中陳某某篡改個人借款合同,虛構的呂某某借得25萬元且未歸還的事實,捏造姜某某借款70萬未還的事實,客觀上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訴訟并申請訴訟保全,要求呂某某,姜某某賠償本金及相應利息。陳某某的行為符合虛假訴訟罪的構成要件。最終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沒有得逞,屬于犯罪未遂。
2. 陳某某的行為構成詐騙罪。陳某某主觀上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財物,客觀上虛構呂某某借款25萬,姜某某借款70萬(實際只拿到28.8萬)的事實,欲通過欺騙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獲得對其有利的還款判決,以騙取被害人財產。這屬于新型的典型的三角詐騙。陳某某主觀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財物,客觀上實施了欺詐行其為,其主客觀一致,符合詐騙罪構成要件。同時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有虛假訴訟的行為,非法占有他人財產,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故對陳某某判處詐騙罪,是符合法律規定的。